政治文明与宗教

中世纪的政治文明都是封建的政治文明,但不同类型的政治文明亦有许多差异,这里只提及不同的政治文明在与宗教关系上的差异。

阿拉伯国家的“神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直接规定现实社会的秩序。伊斯兰教教义肯定市俗社会,尊重私有财产。在《古兰经》中,有不少经文涉及市俗社会中私人之间的往来规范,如有关商业贸易、借贷、债务、利息、财产继承等的律例。伊斯兰教义中所提到的邪恶包括:奸淫、杀人、偷盗、抢劫、使用小枰、大斗以及饮酒、赌博、祭神、求签等,并不一概否定人们肉体的欲望以及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为此,伊斯兰政治文明中的政教合一具有稳定的基础。

在欧洲的“修正式的神治”中,基督教教义主要为不同种族,具有不同文化、习俗的人们提供了共同的政治权威观念,以文明教化野蛮民族,但一般不提供世俗社会的行为规范。因为,基督教的理论本质上是非市俗的。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人类是纯洁的,没有私欲, 也不贪婪;是亚当的堕落使人类生来就有了“原罪”,有了恶劣的欲望,一味追求肉体的享受,使人内心中一切对真和善的向往都失去了效用,使人的行为与上帝背道而驰。也就是说,基督教将人们的现实利益、人们对私人利益的追求,看做是“肉体”所想的和所祈求的,是一种罪恶。只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基督教才肯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市俗法律,即它只是对付罪恶的必要手段。因此,当现实社会的政治权威已经足够稳定,政教分离,基督教退出政治领域的时代也就来临了。

宗教一旦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就具有强烈的排它性。阿拉伯国家和欧洲之间的宗教战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相对而言,以儒家学说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中国和东亚地区的政治文明,在宗教问题上就非常宽容。限制宗教的政策, 一般是为了避免减少国家控制的户籍。当然,这并不说明各类政治文明本身有什么优劣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