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财政极度困难。战乱使农民大量流亡,他们失去土地,成为依附于豪强的浮户、寄庄户、寄住户、客户土地多为官吏、地方豪强所兼并。这些人或享有免税特权,或通过依附权贵,私度为僧,赂买官职等方式获得免除租役的特权。760 年,向朝廷申报户口的 169 个州,总户数293 万,课户 175 万,只约为开元末年的 1/3。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已不能满足政府财政的基本需求,唐政府改革财政制度,实行了新的税法。

758 年,政府开始实行盐的专卖制度。于产盐区置盐院,统购所产食盐;

于各州、县设盐官,管理盐的专卖;将盐价由 10 文钱提高到 110 文,获利由各州、县上解中央政府。

刘宴担任盐铁转运使以后,进一步整顿财政制度。改革盐法:只在产盐区置盐官,统购盐后加价卖给商人;撤销各州、县的盐官及各州、县的加收的盐价。建立政府调节物价的制度:于各道设巡院,置知院官,粮价贱时买入,贵时卖出,丰年以高于市价的价格买入,灾年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 以平抑粮价。并改革漕运之法,减少损耗。

780 年,针对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所依赖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大量消失,土地多集中于地主豪强之手的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宰相杨炎制订了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户主无客”,一律编入所在州、县的户

籍,并按各户的丁壮和财产状况确定户等;第二,中央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定出总税额,各州、县依照中央下达的税额向当地人户征税;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 6 月纳毕,秋税限 11 月纳毕;第四,两税税额依户等而定,官府以货币计算,农民可以实物折纳;第五,先前的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全部取消。

两税法不分主、客户,以财产的多少确定征税标准,扩大了税赋的承担面,使中央政府的税收有所保证,实行的第一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一倍。同时,两税法也意味着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占有的数量,此后,“富者兼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①的现象就更为普遍了。

两税法以货币计算税额,执行十几年后,由于货币紧缩,绢、粟等物品贬值,原纳绢 1 匹即当钱 1500 文左右,后来要两匹才可值这些钱,农民负担

等于增加了 1 倍。至 819 年,纳税额等于 780 年时的 3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