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南印度国家

德里苏丹国并未能完全统一南印度。13 世纪,德干高原北部的巴曼(苏丹国的总督辖区)形成独立的国家,建都比达尔。德干高原南部是印度教王公建立的维查耶那伽尔王国。至 16 世纪,这两个国家都先后分裂了。

维查耶那伽尔王国保留了印度教国家的特点。土地分配方式与笈多王国时大致相同。王族土地由国家管理;国王赐予官吏和贵族的土地成为他们的世袭领地;寺院土地免收赋税。农村公社虽然缩小了,但仍然存在。在村子里,农民有自己的份地,世袭使用,并可以买卖,但公社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草地、荒地为公社的公地,大家共同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婆罗门公社, 由高级种姓婆罗门组成,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免税的特权;公社集体领有土地,分给每个婆罗门一份,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向婆罗门交纳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