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国政治(581—907) 1.隋(581—618)

  1. 隋王朝的建立与隋初的改革

577 年北周灭北齐,统一了中国北方。但周武帝、周宣帝相继病死。579

年,宣帝之子宇文阐即周静帝 8 岁继位。宣帝皇后之父杨坚先任上柱国、大司马总领兵权,后自立大丞相、相国,进爵隋王,掌管朝政。581 年,杨坚代周称帝,改国号隋,定都长安,是为隋文帝(581—604)。589 年,隋军夜渡长江,分两路直下金陵(今南京),俘陈后主。陈灭。隋王朝结束了自东晋以来的分裂局面,统一了中国。

隋文帝改革了北周以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中国的封建制度开始走向成熟。

设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为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长官分别为内史令、纳言和尚书令。以三省长官分割宰相权力,确立了三省长官并为宰相的体制。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负责人事行政、户口和赋税、礼仪和教育、武官选授和军事行政、司法行政和审判、国有工农业及政府后勤事务等。在地方行政方面,遵循“存要去闲, 并小为大”的原则,简化机构,压缩政府开支,将州、郡、县三级行政改为州(后改为郡)、县两级行政;并且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员的任免权归吏部,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吏部尽量选用外地人做地方官,以避免当地豪族控制地方政权;州、县佐官三年一换,不得重任。

废除魏晋以来按门第选用官吏的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度。587 年, 令每州岁贡三人,由中央考试录用。后又设立进士科,直接通过考试录用官员。有效地防止了世族高门把持和垄断政治权力。

改革府兵制度,进一步使兵权直接隶属于皇权。591 年,令“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使府兵隶属地方政府,将过去的兵、民分治改为兵、民合治;使兵散于府,而将归于朝。无战事时,兵可耕种土地, 将又无握兵之重。

建国之初,隋文帝就命人制定、修订新律,即后来颁布的《开皇律》。该律删除一些前代的酷刑,并规定,民有冤屈,县不审理者,可逐级向上申诉,直至中央政府主管司法的大理寺。并要求执法官吏均应熟悉法律。

继续实行均田制,健全高度集权的封建土地制度。隋文帝诏令:男 21

岁为丁,一夫一妇为一床,夫领受露田 80 亩,妇领受露田 40 亩;夫妇领受

永业田 20 亩。人死后露田交还国家,永业田可世袭。一床每年交粟 3 石,为

租;纳绢 2 丈,为调;服徭役 20 天,不服役者,以一天交纳 3 尺绢代役,为庸。

完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均田制的组织保证,若农民随意脱离户籍, 国家就无法征收租庸调,让农民领受田亩也就没有意义了。583 年,命州、县调查农民户口,将隐漏户口者重登国家户籍。为此,采取了强制性的“大索貌阅”之法:按照户籍簿所登记的年龄核对本人体貌,若有不实,保长、里正也要发配远方;也实行了“输籍之法”,即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 即“输籍定样”,颁之各州县,由地方政府依此确定各家的户等,按照户等确定各种杂役的征调与附加税的征收,从而使农民作为国家编民有利于依附

地方豪强。通过这次整顿户籍,国家编户农民增加了 160 万。

以上诸项改革,巩固了隋朝的中央权力,使统一后的中国建立起较正常的封建秩序,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581 年到 606 年,全国户数从 400

多万增至 900 万。国家仓储丰实,“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①。城市商业繁荣, 长安、洛阳、扬州等都是非常繁华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