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罗统一时期的朝鲜半岛(676—935)

新罗采用唐朝政治制度,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王集政治、军事、经济大权于一身,是全国的最高领袖。中央设执事省,下辖内务、军事、司法、财政等部。地方行政分为州、郡、县、乡四级。州、郡、县的最高官吏由国家任命。8 世纪末年又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

在理论上,国王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国王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 只是占有前朝王公贵族的土地。新罗统一后,国王以大量土地赏赐功臣、贵族,作为他们的食邑。对于无地的农民,根据唐朝的土地税赋制度,新罗国建立了丁田制和租庸调制。按照丁田制,年满 15 岁的男子为丁,领受丁田, 随即被固着于丁田之上,不得随意迁徙。丁田包括两部分:一为口分田,由受田者终生耕种,60 岁时归还国家;一为永业田,受田者世代享用。丁田为国有土地,不得买卖。租庸调制则是关于受田者交纳租赋,承担国家义务的制度。

新罗朝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国有土地逐渐为地主所侵蚀,丧失土地的农民往往沦为地主的依附农。国家的财政日益枯竭。王权衰落。地主随意侵凌农民,封建秩序不复存在。9 世纪末年,农民被迫铤而走险,爆发了席卷半岛的“赤裤起义”和北原起义。此后,兴起了后百济和后高句丽两个独立政权。朝鲜半岛进入后三国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