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社会关系

封建专制制度所形成的等级身份以及相应的依附关系,是中世纪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也是这个时代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身份确定了人们的尊卑贵贱, 确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具体地位,形成了稳定的封建社会关系,自下而上的依附关系。中世纪的社会共同体——国家、庄园等,都是基于形形色色的依附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中,人们的政治、经济地位由专制制度确定的身份所规定,人们以不同的方式依附于统治者。在这意义上,与身份联系在一起的依附关系就是封建社会关系的具体而又典型的形态。

依附关系,完全不同于现代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它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特征。另一方面,依附关系也不同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那种非人性的关系,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忠诚和依赖,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关照和责任,具有宗法的、温情的外衣。

自下而上的依附关系是农业社会所需要的。当大规模使用奴隶的农业庄园在经济上已经无利可图的时候,统治者出于自己的利益,也要还给奴隶以自由的身份。另一方面,这些自由农民所从事着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又唯有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专制权力可以维护。分散的农民可以凭借外在的机遇——如国家征发数十万人的大规模工程——聚集起来,暂时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但是,小农经济却会很快将这政治力量转化为凌驾于农民之上,而又维护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专制权力。只要私有制存在,土地的集中就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趋势,小土地所有制必然向大土地所有制转化。在金钱和权势的压力下,分散的农民绝没有力量阻止土地从自己手里流失。农民为了有土地可以耕种,必须依附于人。因此,依附关系就以社会共同体内政治势力的具体状况为转移,形成不同的具体形态。在君王能够有效控制着地方豪强与地方割据势力的时候,农民在政治和经济上依附于君王和封建国家,他在形式上保留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和自己的独立身份,向国家提供大量租税和劳役。当君权衰落,地方割据势力崛起,农民就要在人身上直接依附于当地的豪强,政治、经济上形式的独立地位也随之失去,他向有势力的地主、豪强献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听从主家的调遣,为主家提供无偿的劳役和租税,以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获得免遭其他有权势者侵犯的保护。

另外,宗法社会也是依附关系最坚实的基础。政治、经济权力都要依靠以宗族、家族为核心的社会势力。为此,“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获罪,株连九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