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的拜占庭帝国

拜占庭帝国是一个专制君主统治的国家。强大的中央政府管理着国家各方面的事务。政府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立法制度、行政官僚体制和管理原则。全国设四个行政区(省),行政区的长官直接向帝国皇帝负责。实行军政分治。查士丁尼(527—565)统治时期,建立常备守边部队(边防军),并沿边界构筑堡垒,以抵御蛮族的入侵。

在宗教问题上,拜占庭帝国也继承了罗马帝国的传统,一直奉行严格控制教会的政策。基督徒不仅视国家的统治者为世俗的君王,而且尊他们为神圣教会的保卫者。但基督教仍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教会占有大量土地,免除税赋,并享有征收什一税的特权。政府的宗教政策在支持正教派的两性论(基督的神性和人性并存),或是支持一性论(基督的神性取代了人性)上摇摆不定,并试图使他们和解。这种状况直至一性论占统治地位的省区被伊斯兰人占领才结束。680 年,君士坦丁堡第六次全基督教会议谴责一性论异端,正教派基督教成为拜占庭帝国的国教。

拜占庭的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很富有。但是,他们没有西欧封建贵族那样的政治特权。佃农和占有小块土地的自由农民在农业劳动者中占大多数。他们有权使用公共森林和牧场,并组成农村公社,在帝国代理人的监督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交纳国家租税,教会的什一税,是国家财政和军事力量的源泉。

帝国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严格管理手工业和商业。东罗马地区人口稠密, 手工业和商业都十分发达。繁荣的经济构成了强盛国力的基础。政府也极为关注社会的经济活动,除对矿业、盐业、军事设备制造以及一度对丝绸业实行垄断式经营外,对于其他手工业和商业领域,则通过具有行政色彩的行会制度予以控制。在拜占庭,各个手工业和商业行业都有行会组织。政府制定了各种行业的管理规则,例如学徒取得行东的条件,产品出售的价格、地点, 行东可以取得的利润率,以及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等,通过行会贯彻这些规定,管理各个行业。有的行会还承担政府职能,如巨大公共工程的建造,某种税款的征集等。行会成了政府管理工商业不可缺少的工具。因而行会无所不在,甚至在公路和桥梁上工作的奴隶也属于奴隶“公会”。政府对行会的严密管理并没有剥夺行会成员的财产权与人身自由。而且,政府还赋予行会以行业的垄断权,给予某些特殊行业以免除军事劳役的特权,从而保证了行会成员的稳定生活。

532 年,君士坦丁堡爆发反对贪官污吏、苛捐杂税的反政府起义。起义被镇压后,查士丁尼改进了官员的俸给制度,废除买卖官职。529 年,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533 年,颁布《法学汇纂》。533 年,开始了长达 20 年的西方征服战争,旨在恢复罗马旧制。查士丁尼死后,征服的土地逐渐丧失。

6 世纪末,游牧民族时常进犯,外患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