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

蒙古人 13 世纪初进入华北地区时,把他们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带到了这里。他们将州、县作为投下(封地)分封给王公贵族和功臣。这些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里,自置官吏,拥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权力。封地里的人民为没有人身自由的“驱丁”①,成为封主的私产,不得随意迁徙。在蒙古人与金交战的战乱年代,北方农村的豪强地主多修筑寨堡以自保,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治势力。这就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形成了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制度。蒙古大汗窝阔台(元太宗,1229—1242)时期,开始限制领主的司法、

行政权力,庄园制度开始瓦解。窝阔台采取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建议:由国家任命州县官吏,在各地设万户总军,以制衡领主的骄横;严禁民间随意杀人, 有犯死罪当杀者,必须向官府报告,违者死罪;禁止封主独立征收赋税,改由政府派官员征收丝棉等物,再由政府转拨给封主,每 5 户一斤丝,称为五户丝,领主除五户丝外,不得滥征。但这些法令当时未能完全贯彻执行。

元世祖进一步推行削减领主权力、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完成了分封制度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世祖严禁诸王、驸马越中书省而奏闻。并且屡次诏令诸王、驸马,除本管职事外,不得干预民间诉讼;规定金、铁冶、茶、盐课税,宝钞、刑名、粮储、造作、差役等事,均听朝廷处断,违者治罪。从而收回了领主手里的司法、行政权力。世祖大量赐予土地给诸王、公主、驸马、大臣、高僧、寺观。但这些土地只是“食邑”,受赐者只是因此成为了大地主,获得了大量地租,并不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具有的独立的司法、行政权力。驱丁大批转变为佃农。

元世祖以后,全国的土地大体分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金朝屯田军的田地和南宋的官田演变而来,由政府所掌握,部分作为军事屯田,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私田当时称民田或自实田,为蒙、汉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元朝承认土地私有权,不限制土地占有数额,凡在政府登记注册,并由政府核实过的私田,均为合法。官田和私田大都以招人佃种的方式耕种。元朝土地集中现象突出,有的地主用几千家佃农为其耕种。

元朝赋税制度仿唐之租庸调法。蒙古人原为游牧民族,不懂农业,也并无税制。窝阔台刚刚占领中原时,大臣别迭等人提出,汉人于国家无用,不如将汉人杀光,空出华北,使草木繁茂,用作牧场。耶律楚材向窝阔台奏明, 如用汉人而得地税、商税之利,一年可有银 50 万两,绢 8 万匹,粟 40 万石, 则国家有余。窝阔台听其意见,遂设立税制。

北方与南方的税种不同,但都较为沉重。北方赋税主要为地、户、丁税。丁税原为主税。太宗时每丁粟一石,世祖时每丁粟三石。因过于沉重,逃亡者极多,无法征收。地税逐渐成为主税。地税按田亩征收,每亩三升;每石附加“鼠耗”三升,“分例”四升。户税为科差,征收丝料,包银和俸钞。丝料根据户等高低不同,最高每两户出丝一斤及颜料。包银每户纳银四两,

① 多为俘虏或战乱中掠夺来的平民,对主人和国家具有双重依附关系,与辽朝投下州县中的二税户相同。

其中二两纳银,二两折丝、绢、颜料。世祖以前,官吏都没有俸禄。世祖时开始按官级品位给俸。1267 年,每户增纳银一两,作为诸路官吏俸禄,故称俸钞。南方的赋税主要为两税和科差。秋税水田亩(米)五升。夏税纳布、绢、丝、棉等物。科差的名目与北方的相同。此外,南、北方都还有杂税和附加税。

由于户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元朝政府推行否定驱丁制的政策,从贵族手里夺回税户。《通制条格》规定:除有官府明文分拨给贵族的户籍外,一律收归官府征收赋役,诸王公、驸马、公主招收户籍,违法令者予以改正。同时,禁止将良民买卖为驱丁;由俘虏而为驱丁者,应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