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更斯的碰撞理论

惠更斯是荷兰物理学家,在数学和天文学方面也有很高造诣,1629 年生于海牙,1655 年获法学博士,由于在数学上有许多创造发现而闻名于世,1656 年发明摆钟,1663 年成了英国皇家学会的第一位外国会员, 后来还当了法国科学院院士,在国际上享有盛名。

惠更斯从 1652 年开始研究弹性物体之间的碰撞,1656 年把自己的结果收集在论文《论碰撞作用下物体的运动》(De motucorporum expercussione)中。当时没有发表,直到 1703 年他去世后,才被人整理发表。他的兴趣是由笛卡儿的著作引起的,但是他不完全同意笛卡儿的论点。1668 年英国皇家学会的征文活动,又重新激起了他对碰撞问题的兴趣。他提出的论文虽然比瓦利斯和雷恩晚,但却是唯一给出了理论证明的。

他提出了三个假设①:

第一个是惯性原理,“任何运动物体只要不遇障碍,将沿直线以同一速度运动下去。”

第二个假设是:“两个相同的物体作对心碰撞时,如碰前各自具有相等相反的速度,则将以同样的速度反向弹回”。

第三个假设肯定了运动相对性。“‘物体的运动’和‘速度的异同’ 这两个说法,只是相对于另一被看成是静止的物体而言。尽管所有物体都在共同的运动之中,当两物体碰撞时,这一共同运动就像不存在一

样。”

由这三条假设,惠更斯推导出许多结论。

例如,他举了一个在船上进行碰撞实验的例子,他想象有一个人站在速度为 u 的船上,手中吊着两个球。两球分别以速度 v 从相反方向作对心碰撞。根据第三个假设,船上的人所看到的是两球分别以 V 反弹,

① R.Dugas, A History of Mechanics,Routledge&Kegan Paul,1955,p.176.

但从岸上看来,却是更复杂的情况,两球以速度(v+u)和(v−u)相撞,又以(v−u)和(v+u)反弹。于是,惠更斯得出结论:两个相同的球以不同的速度作对心碰撞,彼此将会交换速度。

■图 1−10 惠更斯论碰撞作用下物体的运动

惠更斯对质量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概念(那是牛顿在《原理》中解决的问题),他采用“大的程度”来代表惯性的大小,实际上就是后来的“质量”,它和速度的乘积就是动量。惠更斯证明笛卡儿所谓的总动量在碰撞过程中并不总是守恒的,而是“大的程度”(即质量)与速度平方的乘积应保持守恒。这就为后来莱布尼兹的活力守恒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