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和平共处战略思想和战略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和平共处是科学社会主义中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思想和原则。它是革命导师列宁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为了处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在本世纪 50 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并成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和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明确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根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特征:一是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方式合理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二是以大陆社会主义为主体;三是有国家宪法、法律作保障,也有国际法作保障。中英两国、中葡两国分别就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法形式的保障;四是以国家间和平共处为外部条件和基本前提,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英国、葡萄牙、美国等有关国家共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真诚合作,才能实现“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