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和平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新动向

二战结束以来,和平研究已经由 50 年代初期分散、局部的研究,发展成具有世界性的、独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1948 年,联合国 8 名社会科学家以

《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为题,把影响世界和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概括为 12 项课题。[1]由此打开了当代和平研究之门。50、60 年代,和平研究首先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和平研究机构和刊物, 如 1956 年美国学者创办的《冲突解决杂志》(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以及由美国和平协会、世界和平基金会分别创办的《世界事务:国际问题评论季刊》(World Affairs:A Quarterl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roblems ) 与 《 国 际 组 织 》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加拿大学者于 60 年代初组建了加拿大和平研究所,1963 年创办了《和平研究文摘》月刊。

其次,在欧洲,由挪威学者约翰·高尔图(Johan Galtung)主持,于1959 年创办了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所,出版了《和平研究杂志》(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成为蜚声国际的专门学术刊物。1961 年,荷兰成立了战争与冲突研究所。1979 年,联邦德国前总理、社会党国际著名活动家维利·勃兰特(Willy Brandt)主持的国际发展问题独立委员会,提出了《争取世界的生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关系的研究》报告,大大深化了和平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战后日本和平运动高涨,由学者组成的各种和平研究团体、大学的和平研究机构不胜枚举,全国性和平研究团体以日本和平学会最为著称,该组织设立了大量专题研究项目,出版了和平研究丛书,创办了《和平研究》杂志。

我国在 50 年代也曾开展过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和平运动。当时由宋庆龄、郭沫若等社会名流发起、组织的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从事了大量维护世界和平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与国际爱好和平的组织、人士进行了广泛的国际交往。学术界也有相当的论文、论著问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研究机构对和平问题的研究迅速发展起来。1966 年,在世界教友会组织的关于和平问题的讨论会上,印度学者 S·达斯古普塔(Sugata Dasgupta)提交了一篇题为《和平不足与发展紊乱》(“peaceless-ness and Maldevelopment”)的论文, 引起各国和平研究学者极大关注。他提出的“和平不足”(peacelessness, 或译有限和平、低度和平)的概念,对后来和平基础理论研究产生了一定影响。[2]除此之外,第三世界国家联合召开了一些会议,也促进了第三世界国

家的和平研究发展。

1986 年,加拿大学者奈德(M.V. Naidu),在一篇题为《和平研究:性质与范围》的论文中,以下图综合概括了和平基础理论研究的课题与范围, 从而勾画出这一研究领域的基本框架结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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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和平研究绝不是一种可以实现价值法除的研究领域。这不仅表现在人们对维持和平等现实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在和平的基本概念、即什么是和平的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4]但大体而言,国外和平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站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立场上,以实现人类持久和平为目标,致力于揭示现实世界“有限和平”的现状,要求从根本上改造不断引起暴力冲突的国际结构,也即追求积极和平的倾向;另一种是站在国家、地区安全的立场上,强调权力斗争和权力均衡,主张通过军备竞赛与控制等暴力方式维持“有限和平”的现状。[5]前者是战后各国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

(特别是以美国为中心的现实主义理论)不断进行批判、并超越其局限性而形成的跨学科、多元方法的和平研究;后者是受美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影响而形成的国际冲突解决研究,以注重国际关系权力结构分配的分析和探索维持现有和平的途径著称。二者在立场、观点、方法上始终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6]

由此,当代和平研究呈现出彼此分裂、日趋疏远的学际关系。然而,人们不禁要问,积极和平研究与冲突解决研究之间果真是横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万里长城吗?和平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之间究竟有没有相互结合的可能性?

对此,一位日本学者——星野昭吉,在新近出版的《世界政治的变动与权力》一书中,以“和平的价值与权力概念”为题,对和平研究批判现实主义权力观念的基础上,对和平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相互结合,做了一次十分有益的尝试。[7]

他指出,尽管以往的和平研究把权力与和平视为水火不相容的对立关系,但实际上,“权力既是和平的破坏者,同时又是和平的创造者。”[8] 要实现“有限和平”向持久和平的转变,是不能脱离作为动力的权力的。同时,他指出,在形形色色的现实主义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对权力的追求、崇拜达到了极端,权力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地支配一切。然而, 事实上权力绝不是单一的强制力量构成的,它还有作为接受权力、即受管制的一方的同意构成。权力是以作为统治者的权力主体与作为被统治者的权力客体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存在的。当然,在现实的国际体系中,强制的力量要比同意的力量大得多。在以往的两极国际格局中,权力体系的分配,一方面由掌握直接暴力的美、苏双方为权力主体;另一方面由支配结构暴力的发达国家为权力主体。而作为权力客体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完全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国际安全仅仅以避免超级大国间爆发核大战为目标,中小国家间的和平完全被忽视了。作为超级大国军备竞赛的副产品,大量武器装备的军售和转移,造成第三世界经常处于战争状态。这种国际安全体系是以牺牲周边中小国家利益、维护中心大国利益为特征的,和平只是维护超级大国军事平衡关系的有限和平。冷战后,在多极化的转型期的国际体系中,仍保留了大国主导国际安全体系的某些结构,由不对称的南北关系而产生的结构暴力犹为突出,世界仍处于不安定的有限和平、消极和平状态。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他又指出,南北间不公正的政治、经济分配结构必须加以改造,但目前的国际权力体系绝不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发达国家是绝不会对自身权力体系进行改造的。“要实现彻底的改革,只有依靠权力体系的客体、被害者。”第三世界的力量“作为社会结构变革的权力(非权力的权力)是必不可少的”。[9]所谓“非权力的权力”是指“排除了强制支配关系,以平等为前提的、为实现人类共同利益和目的而进行的协调行动,⋯⋯ 以及反抗强国、大国的抵抗运动”。[10]只有凭借这种力量的不断增长,才可能实现由不公正的世界秩序向公正的世界秩序的转变,才可能实现人类社会从“有限和平”向永久和平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