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一国两制”构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协调解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民族总体的根本利益。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昌盛,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充分调动国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潜力。这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属性,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二是尊重实际、互不伤害,发挥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缓和冲突”和“调停人”作用。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谁,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于一个统一国家之内,把矛盾和斗争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里。这种对现实两种不同制度进行

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是明确规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港澳台保留资产阶级性质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台湾地区还可以拥有军队。在两种制度、两种阶级存在矛盾和斗争的情况下,规定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来调节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调停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这样就把国家“调停人”和“缓和冲突”的作用由一个国家内的阶级范畴扩大到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上,这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