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第三节)

人类的不完备的状况往往产生这样的结果,那就是,如果一切罪恶都根据明文规定的刑罚分别加以惩处,则很多有益的事情也会受到阻碍;由于这个缘故,人法宽宥某些罪恶而不予惩罚。所以,人法容许高利贷,并非因为它仿佛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而是为了避免干预许多人的有益活动。我们在罗马法中读到:“无论根据自然的理由或社会的理由,在使用时所消费的东西并不产生用益权”;元老院并没有对这种东西给与用益权,它事实上也没有权力这样做;但由于容许高利贷,它倒确实规定了一种准用益权。亚里士多德在根据自然的理由论证时,在《政治学》第一篇第二章中说,靠重利盘剥获得的金钱是完全违反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