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战争的条件(第一条)

要使一场战争成为正义的战争,有三个条件是必要的。第一是有权宣战的统治者的权威。一个私人不得宣战,因为他可以求助于一个长辈的裁判来保卫他的权利。他也无权动员为战争所需要的人力。但是,既然统治者们受权鱼有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负责保卫城市、区域或省份的人们就要受他们的支配。他们在惩罚罪犯时用公民的力量正当地保卫国家,以弥平一切国内的变乱;像使徒保罗所说的(《罗马人书》,第十三章,第四节):“他并不空佩宝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同样地,他们也有责任用战争的武器来保卫国家,以抵御外来的敌人。为此,神在《诗篇》第八十二篇中叮嘱统治者们“要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圣奥古斯丁在他的《反儌幸》一书第二十三章第七十三节中说:“应该加以和平处理的人们的自然秩序,要求把宣战的权力和决定交由统治者掌握。”

第二是需要一个有充分根据的理由,也就是说,那些为了某种罪行而受攻击的人理应获得这种对待。圣奥古斯丁说(《论〈约书亚书〉》,第十题): “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由于不能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或不能归还非法占有的东西而应当受到惩罚时,那些为某种损害复仇的战争一般叫做正义的战争。”第三是在交战者的方面需要有一个正当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好

的目标,或者是为了避免某种祸害。所以圣奥古斯丁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如果战争不是为了贪婪或出于残暴,而是从抑恶助善的和平愿望出发而掀起的,那么对于上帝的真正的信徒来说,即使战争也是和平的。”我们可以碰到,即使战争是由合法的当局宣布的,并且也有理直气壮的根据, 然而它却由于居心叵测而变成非正义的。圣奥古斯丁在《反儌幸》第七十四章中说:“损人的欲望,仇杀的残暴,冷酷而毫不容情的精神,胜利后的趾高气扬,对于权力的觊砺,凡此种种,在战争中都是理应加以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