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第二节)

只要人法按照真正的理性办理,它便具有法的性质;在这方面,显然可以看出它是从永恒法产生的。只要它违背理性,它就被称为非正义的法律, 并且不是具有法的性质而是具有暴力的性质。然而,即使是一种非正义的法律,只要它通过它同立法者的权威的关系而保持着法的外貌,在这方面就是从永恒法产生的。“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马人书》,第十三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