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第四节)

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

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然而,只要它考虑到公民的福利,它就具有法律的性质。因此,只耍它是某一位当权者对他的臣民下达的命令, 只要它的目的在于使那些臣民充分服从法律,它就和法律发生关系。这种服从对于那些臣民是有好处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就他们生活于其下的那个政权来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