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高利贷

牟利的动机(第七十七题,第四条,结尾)

专心从事于货物的交换的人叫做商人。可是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学》,第一篇,第三章),交换物品有两种动机。第一种可以称为自然的和必要的交换;当物品与物品交换或物品与货币交换以应生活所需时,就盛行这种交换。严格地说来,这种交换并不是商人的事情;而宁可说是管家或政治家的职份,国为他们的任务是设法使家庭或国家获得生活必需品。另一种交换是货币交换货币或任何种类的物品交换货币,它不是为了必要的生活问题而是为了牟利而进行的。严格地说来,正是这种交换似乎才算是商人的事情。按照亚里土多德的说法,因为第一种交换有利于自然的需要,它是值得称赞的。第二种交换理应受到谴责,因为它势必只会助长利欲,而利欲是漫无止境,总是得寸进尺的。因此,从本质上看,贸易总含有某种恶劣的性质,因为它本身并没有任何诚实的或必要的目的。

贸易的目的是牟利,虽然牟利本身并不包含任何诚实的或必要的目标, 它却也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所以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碍它转向某种诚实的或必要的目标。这样,贸易就变成合法的了。例如,当一个人使用他从贸易中求得的适度的利润来维持他的家属或帮助穷人时,或者,当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经营贸易,以生活必需品供给国家时,以及当他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作为他的劳动报酬而赚取利润时,情况就是如此。

从道德上讲,高利贷是决不可以允许的(第七十八题,第一条,结尾) 贷出款项而接受高利,按其本质来就是不公道的:因为这等于是出卖并

不存在的东西,显然一定会产生不平等现象,而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正义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应当指出,有些东西的使用在于它们的消费; 例如,酒在用作饮料时被消费掉,小麦用作食物时被消费掉,情况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形下,那件东西的使用权和那件东西本身是不能分别考虑的,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把那件东西的使用权给与某一个人,也就同时把那件东西本身给了他。由于这个缘故,所有权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借贷的行为而有所转移。如果一个人分别地出卖酒和洒的使用权,他就是重复出卖同一伴东西,即出卖并不存在的东西,他也就是显然违反了正义。根据同样的理由, 谁要是要求拿两件东西来偿还酒或小麦的借贷,即偿还等量的东西本身和它的使用权的代价,他就是干了不正当的勾当。这种勾当就叫做高利贷。

还有其他一些东西的使用并不在于消费那伴东西本身;例如,对于一所房屋的使用,在于居住共中而不在于把它毁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权和那件东西本身是可以分别让与的;例如,有人把一所房屋的所有权让给另一个人,但自己保留着在那里居住一个时期的权利;或者,在另一方面,有人答应另一个人使用一所房屋,却自己保留它的所有权。因此,可以允许一个人接受一笔让与房屋使用权的代价,另外还可以允许他出售房屋本身的产权, 像我们在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手续中所看到的那样。

按照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第五篇,第五章)和《政治学》(第一篇,第三章)中的说法,货币主要是为了便利交换而发明出来的;所以,货币的真正的和主要的用处在于它在交换这一业务中的消费或支出。因此,由于这个缘故,接受一笔代价或金钱作为使用所借出的一宗款项的条伴,乃是

错误的。正如一个人必须归还他所非法取得的其他东西一样,他也必须归还他靠放高利贷获得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