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范围(第二条,结尾)

在通过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将来要服从法律的人们的情况;因为, 像伊西多尔所说(《语源学》,第二篇,第十章),法律应该“无论对于自然或者对于当地的习惯都是适用的”。但行动的能力起源于习惯或内在的意向;一个有德之士能够做到的每一件事,对于一个没有向善习惯的人来说就并不同样是能够做到的,正如一个孩童没有办法去做成年人所能做到的一切事情那样。由于这个缘故,支配儿童的法律就和支配成年人的法律有所不同。有许多事情是准许儿童做的,但如果出在成年人身上,就要受法律的惩罚, 甚至为法理所不容。同样地,有许多事情出在一个君子身上是不能容忍的, 但对于那些德行不很高的人来说是可以准许的。

人法是为了广大的群众制订的,而共中大多数人的德行离完美的程度尚远。由于这个缘故,人法并不禁止有德之士所戎绝的每一种恶习,而只是禁止大多数人所能慎戒不犯的较为严重的恶行,特别是那些损害别人的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如果这些行为不如禁止,就会使人类社会不能继续存在。谋杀、盗窃等等是人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