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强制力量(第五条,结尾)

我们从上文可以看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所以一个人有两种方式可以受法律的支配。或者是,凡是听从指导的行动都受规章的支配。从这方面说,所有服从某种权力的人也就受那种权力所颁布的法律的支配。这种服从在两个情况下不能推行。第一,当一个人完全免除这种服从时。所以一个城市或王国的公民就不受另一城市或王国的统治者的法律的约束,正如他们并不受他统辖一样。第二,当有些人受一种较高的法律的支配时。所以,例如,一个受地方总督支配的人必须服从他的命令,但他在皇帝所派定的事情上就可不受此限;因为在这些事情上,他既然服从于较高的指挥,就不再受其部下的命令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在原则上虽然受某种法律的支配,却由于在某些事情方面听命于一种较高的法律而在这些事情上可以不必遵从他原来应该遵从的那种法律。

一个人可以说是从而受法律支配的第二种方式是,他所处的地位像一个不得不去做那对他有拘束力的事情的人一样。按这个意义来说,有德行的和正直的人士不受法律的支配,只有坏人才受它的约束。这是因为,凡与强制和暴力有关的事情都是违反意志的。但好人的意志同法律相一致,而在坏人身上则意志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好人不受法律支配,

只有坏人才受它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