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自然的和实在的正义(第五十七题) 实在的正义的起源(第二条,结尾)

公理或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对于人来说,有两种方法可以确立这样的比例。第一,根据当然的道理;例如,当一个人拿出这么多东西的时候,他可以得到同样多的东西作为交换。这就叫做自然的正义(ius naturale)。第二,一件东西可以通过协议或共同的同意,与另一件东西相比较或比拟;例如,一个人自称愿意接受这样一个数量时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又可以由两种途径发生。或者是通过私人协议,如在许多个人中间订立一项契约时就是如此;或者是以代表社会实行管理的统治者的命令为依据。这就叫做实在的正义(ius Positiv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