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的正义之从属于自然的正义(同上,第二节)

人类的意志可以根据共同的同意使本身并不违反自然正义的任何事情而具有法律价值。这正就是实在法的范围。所以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第五篇)把那在法律上合乎正义的事情明确地解释为“其本身并不呈现任何价值的区别而是在被规定时才获得价值的事情”。但是,如果一伴事情本身违反自然的正义,人类的意志就无法使它成为正义的;例如,如果规定可以偷窃或通奸,就发生这样的情况,所以《以赛亚书》(第十章,第一节)里说: “祸哉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