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的义务(第七条,结尾)

人法的内容决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 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所以阿姆布罗西厄斯①说,并且在圣杰罗姆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你囤积的粮食是属于饿民的;你庋藏不用的衣服是属于衣不蔽体的人的;而你埋在地下的金钱则是一钱不名的人的救星。”可是,贫穷的人很多,他们不能全体从同一个来源得到帮助,因此就要由许多私人主动地做好准备,用他们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去帮助贫苦的人们。但是,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

① 阿姆布罗西厄斯(Ambrosius,340?—397),米兰主教,著有经义诠释若干种。——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