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朗巴德《嘉言录》诠释第二篇

基督徒对世俗权力特别是暴君负有服从的义务(第四十四类,第二 题,第二条)

一、据说基督徒不得不服从世俗的权力,特别是暴君。因为《马太福音》第十七章第二十五节里说:“既然如此,儿子就可以不受拘束了。”可是, 如果在所有的国家,当今的君主的儿女可以不受拘束,那么,一切国王都要受其支配的上帝的儿女也应当可以不受拘束了。基督教徒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像我们在《罗马人书》第八章第十六节里读到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因此基督教徒到处都是不受拘束的,从而也就不必服从世俗的权力。

二、而且,我们已经指出,当初奴役是由罪孽产生的。但人们靠洗礼洗干净了罪孽。所以他们现在不受奴役的束搏。这样我们就得出同样的结论。三、而且,一个较大的义务解除一个较小的义务,正如新法律解除了人

们对旧法律的遵守一样。但人通过受洗礼而对上帝负有义务;这种义务的拘束力比一个人由于遭受奴役而对另一个人所承担的义务的拘束力来得大。所以人通过受洗札而摆脱奴隶状态。

四、而且,如果有机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收回别人非法地向他夺取的东西。可是许多世俗的君王已经横暴地占据了他们所统治的土地。所以,当叛乱的机会发生时,他们的臣民并无对他们服从的义务。

五、而且,对于一个可以允许杀死的甚或死有余辜的人,是不会有服从的义务的。西塞罗在《论义务》(第一篇,第二十六章)中为杀死凯撒的人辩护,即使他是他们的朋友和亲戚,因为他像一个潜主那样篡夺了王权。所以,对于这种人是浚有服从的义务的。

可是,同上述静证相反的,有《彼得前书》(第二章,第十八节)的说法:“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 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还有《罗马人书》(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说法: “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令。”既然抗拒神的命合是不允许的,所以抗拒世俗的权力也是不允许的。

解答。——我们必须注意,像上文已经说过的,在遵守某项规定的过程中,服从是与对于这种遵守所负的义务有关的。这种义务起源于带有拘束力的掌权者的命令,而拘束的范围则不仅以世俗的观点而且以宗教的观点为依据,并参照应心的要求,像圣保罗所说的(《罗马人书》,第十三章);并且这是因为掌权者的命令起源于上帝,像这位使徒在同一段话里所说的那样。因此,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服从的义务是这种权威来自上帝的秸果,并随着这一情况的终止而终止。可是,我们已经说过,权威可能由于两种缘故不是从上帝方面得来的:或者是由于获得权威的方法,或者是由于对权威的用法。第一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产生。或者是由于本人有缺点,如果他不配得到那种地位的括;或者是由于获得权力的方法本身有缺点,如果,比如说, 是通过暴力、买卖圣职或其他非法手段的话。第一种缺点并不严重到会妨碍合法权威的获得的程度;并且,既然权威总是从一个正式的观点、即从上帝

(并由此产生服从的义务)而来的,他们的臣民就经常应当服从这样的上极,

不论他们是多么不称。但第二种缺点却妨碍任何正当权威的建立;因为无论是谁,只要他依仗暴力据有权力,就并不真正成为颁袖或主人。所以,在必要的时候,一个人是可以不承认这种权威的;除非是它后来经过公众的同意或较高权威的千蔼变成合法的权威。至于说到滥用权力的问题,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产生。第一,如果一个掌权者发出的命令违背了那个权威在当初被设立时所抱定的目的(例如,命令实行某种罪恶的行动或做出其种违反道德的行动,而建立权威的目的恰恰就在于保护和提倡道德)。在这种情况下, 一个人不仅没有服从那个权威的义务,而且还不得不予以反抗,正如宁死不愿服从暴君乱命的神圣的殉道者所做的那样。第二,如果掌权的人所发的命令越出这种权威的权限;例如,一个主人要求一个仆人付出他不应支付的款项,以及其他相类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臣民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

所以,对于第一种反对的意见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为了受其支配的那些人的利益而建立的权威,是并不和他们的自由相抵触的;因此,对于那些蒙圣灵的恩惠变成上帝的儿子的人,不能因为他们服从那种恩惠的支配而有反对的理由。并且我们可以说,基督经常谈起他自己和他的门徒,因为他们既不处于屈从的地位,又没有任何世俗的财产需要为此向世俗的君王纳贡。所以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所有的基督教徒都可以享受这种自由,而是只有那些仿效使徒的生活方式,既不处于屈从的地位又无财产的人才能有此自由。关于第二种反对的意见,我们心须说明:洗礼并不免除我们最初的祖先

的罪孽所引起的一切惩罚,例如不可避免的死亡、愚昧以及诸如此类的不幸。但是洗札使人们心中产生强烈的希望,认为我们将来必然会过一种免于遭受这些惩罚的生活。所以,我们并不一定能够从一个人受洗礼这一事实得出结论,说他就此不再处于屈从地位,即使这是罪孽的结果。

对于第三种反对的意见,我们可以回答说:较大的义务并不免除较小的义务,除非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因为错误和真理不能并存;所以,随着福音书中的真理的出现,旧的时代的愚昧就消失了。可是,一个人在受洗礼时所承担的义务同屈从的义务并不矛盾,因而它并不能解除屈从的地位。

对于第四种反对的意见,我们可以回答说,那些靠暴力获得权力的人并非真正是统治者;因此他们的臣民,除在前面已经说过的那些情况下,可以不必服从他们。

关于第五种反对的意见,我们必须指出,西塞罗所说的情况是一个人凭借暴力占有了权力,他不是用权力来反对他的臣民的意志便是强迫他们同意他的主张,而在那个场合他们又不可能向一位能够裁判这种行动的较高级的掌权者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用杀死暴君的办法来解放他的国家, 他是值得赞扬和奖赏的。

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给系(同上,第四十四类,第三题,第四条)

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都是从神权得来的;因此世俗权力要受宗教权力的支配,如果这是由上帝如此规定的话;即在有关拯救灵魂的事情方面。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应失服从宗教权力,然后再服从世俗权力。可是,在有关社会福利的事情方面,应该服从的是世俗权力而不是宗教权力,因为按照《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节)给我们的指示,”凯撒之物应归凯撒。” 当然,除非是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的身上,如集中在教皇身上,因为根据既为祭司又为国王的基督的启示,教皇的权力在世俗问题和宗

教问题上都是至高无上的;而按照麦基洗德的规定,基督是永远的祭司,是万王之王和万主之主,他的权力必然不会丧失,他的统治权将永不消逝。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