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第三条,结尾)

在推理时,我们从天然懂得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达到各种科学的结论,这类结论不是固有的,是运用推理的功夫得出的;同样地,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 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如果我们已经提到的为一切法律所必具的其他条件被遵守的话。所以西塞罗说(《论修词学》,第二篇,第五十三章):“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接着,被断定为有用的标准就相因成习地确定下来;最后,尊敬和神圣又对这一从自然产生的并为习惯所确定的东西加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