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同上,第二条,结尾)

既然每一部分与其整体的关系同不完整的东西与完整的东西的关系一样,既然一个人是那称为社会的完整整体的一部分,因此法就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共真正的目标。所以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有关法的定义中,既提到幸福也提到政治上的一致。他说(《伦理学》,第五篇,第一章):“任何力量,只要它能通过共同的政治行动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福利,我们就说它是合法的和合乎正义的”;而完整的社会就是城市,像《政治学》第一篇(第一章)中所指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