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法的易变性(第九十七题)

这种 十一、人法的易变性(第九十七题) - 图1变性的缘由(第一条,结尾)

上文已经说过,人法是借以调节人类行动的理性的某种命令。根据这个观点,有两个原因可以证明人法的改变是正当的。第一个原因是在理性方面, 第二个原因是在其行动受法律限制的人们方面。说它在理性方面,因为人类理性之逐渐从不完全阶段趋于较为完全的阶段,看来是很自然的。所以我们在思辨科学中看到,那些最初开始用哲学推究事理的人们得出了一种不完全的学说,由他们的后继者嗣后苦心构成一种比较完整的理论。在实际问题上情况也是如此。那些立志要研讨何者对人类公共幸福有利的问题的人们,由于本身无法解决整个的问题,只是规定了某些在很多方面有缺陷的不完全的条例;这些条例后来由他们的后继者加以修改,保留了那些从公共利益的观点看来缺点最少的部分。

在其行动受法律控制的人的方面,法律的改变可以由于变动了的情况而获得它们的理论根据:这是因为,不同的标准是按照人们所处的不同情况得出的。圣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第一篇第六章里举了这方面的一个例子: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奉公守法,严肃认真,并小心谨慎地尊重公共的利益, 那么法律就有理由使他们享有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以管理公共事务的特权。但如果那些公民逐渐不老实起来,选举发生舞弊,因而政府落人坏人和奸诈之徒的手中,那就应当剥夺他们的选举公职的权力,恢复仅有少数诚实君子能够享受的有限的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