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第二条,结尾)

既然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那么显而易见,一切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永恒法有关,只要它们从永恒法产生某些意向,以从事它们所特有的行动和目的。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主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水恒法,就叫做自然法。所以,在大卫说

(《诗篇》,第四篇,第六节)“当献上公义之祭”时,他像碰到有人提出问题似的补充说明了何谓公义之祭,“有许多人说,谁能指示我们什么好处?”然后回答说,“耶和华啊,求你仰起脸来,光照我们。”这仿佛是说, 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所以,显然可从看出,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