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法(第九十五题) 人法的必要性(第一条,结尾)

从上文显然可以看出,在人的身上存在着一种倾向为善的自然习性。但人们只有实行“某种锻炼”才能使这种德性臻于完善。⋯⋯而能够不靠别人的帮助从事这种锻炼的人确实是少有的。⋯⋯所以我们必须互相帮助以获得那种能够导致盛德的锻炼。固然,有些青年由于善良的秉性或教养,或者特别是由于神的帮助,自愿想过有德行的生活;对于这样的青年,只要有父亲的指导和劝告就行了。但还有另外一些青年,他们性情乖戾,易于作恶,就很难为忠言所感动。必须用压力和恐吓手段使这些人不做坏事。如果用这种方法防止他们作恶,就能保证社会上其余的人享受太平生活;他们自身也终于会受习惯的力量的诱导,自愿去做他们过去只是由于畏惧才做的事情,从而以行善为常事。这种迫使人们畏惧处罚的纪律就是法纪。所以,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 第一篇,第二章):“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 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这是因为人和其他动物不同,他拥有可以用来抑制卑鄙欲念和残暴行为的理性这一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