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宗教方面的种种考虑而中止公民义务(第十二题,第二条)

上文我们已经说到,既然统治仅是从作为人法的万民法产生的,那么不信基督教的行为按其本身来说就并不与统治权互不相容。另一方面,基督徒和异教徒之间的区别溯源于神法,而神法是并不取消人法的。但是,由于不信基督教而犯有罪孽的人们,可以根据司法裁判被剥夺他们的统治权利,正如他们也可以为了其他的过失被剥夺这种权利一样。不过,使徒保罗说过(《哥林多前书》,第五章,第十二节),“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根据这种说法,如果从来没有相信基督教的人缺乏信仰,教会就无权加以惩罚。至于从前信过教的人现在发生叛教情事,教会是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加以惩罚的; 他们由于丧失了统治基督徒的权利而受到惩罚,乃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这种叛教行为可以引起基督教的广泛的败坏;正如人们所说的,“叛教者心萌恶念,制造不和”,竭力想使人们脱离基督教。所以,当一个统治者由于背弃基督教而被宣判开除教籍时,他的臣民事实上就立刻摆脱他的统治,解除那种使他们对他承担义务的忠诚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