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法律和敦品励行(第一百题,第九条)

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一个法令具有强制的力量,因此,凡是由法律强迫遵守的事项都可以说是直接属于法令的范围。可是,正如《伦理学》第十篇中所指出的,法律的强制性要通过对于惩罚的恐惧心理才能发挥作用:因为那些问题可以说是完全受那为此而实施法律惩处的法令的支配的。因此,神法在其实施惩罚的方面与人法有所不同。既然法律是根据一项已经宣告的判决实行惩处的,法律的惩罚就只用于立法者有能力作出判决的问题上。人作为人法的制订者,只能对外在的行动作出判断,因为正如我们在《列王记土》中读到的,“人看见显现的事”。只有作为神法制订者的上帝才能判断意志的内在活动,如大卫王所说,“神是内心活动和驾驭手段的探索者。”从这一点看,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德行的砥砺一方面既受人法又

受神法的支配,另一方面却不受人法而只受神法的支配。还有就是从它既不受神法又不受人法影响这一点来说的第三种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第二篇,第四章)的说法,砥砺德行的方式有三。其中的第一种是说一个人应当自觉地行动。这是要受神法和人法的判断的支配的。因为一个人无知地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偶然做出的,所以神法和人法在判断某些事情是否可以惩罚或宽恕时,必须考虑到无知的问题。

第二点是说一个人应当自愿地行动,为了自己而审慎地选择个别的动作。这包含着我们上文已经谈到的意志和概念的双重的内在活动。单是神法就足以判断这些问题,而人法却非如此。这是因为人法并不惩罚那个意图谋杀而没有实行的人,虽然神法是耍惩罚他的,像我们在《马太福音》(第五章,第二十二节)中读到的那样:“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要受审判。”

第三点是说一个人应当根据一条牢因的和不变的原则办事;这种牢固性纯粹是从惯例产生的,只有在一个人凭根深抵固的习惯行动时才能生效。按这个意义来说,德行的砥砺既不属于神法的法令,也不属于人法的法令,因为一个人即使缺乏孝道的习惯,只要他能充分地尊敬父母,就决不会背上破坏法纪的罪名而受到上帝或人类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