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天然要过政治生活的(第九十六题,第四条)

统治权可以按两种意义来理解。按第一种意义来说,它和奴役形成很好的对照。所以,一个主人就是另一个人像奴隶那样对其唯命是从的人。在第二种意义下,它可以被理解为与任何形式的服从相反。按照这个意义来说, 凡是以治理和管辖自由民为职责的人也可以称做君王。意味着奴役的第一种统治权,在无罪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是不存在的。然而,如果按第二种意义来理解,即使在无罪状态下,总有一些人是管辖另一些人的。这是因为一个奴隶和一个自由民不同:后者是“他本身行动的自由的主宰”,像《形而上学》中所说的那样。一个奴隶却完全是受另一个人的支配的。因此,一个人如果单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任意指挥另一个人,那就是把他当作奴隶一般统治着。可是,既然每一个人因自身的欲望得到满足而深感愉快是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满足就不能放弃给另一个人而不遭受损失。因此,这种统治权如果没有随着征服而来的种种处罚,是不会产生的;因此它在无罪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是不会存在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仍然自由的人的管理,当前者为了后者自身的幸福或公共幸福而指导后者时,是能够发生的。由于两种缘故,这种统治权可以在无罪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存在。首先,因为人天然是个社会

的动物;因而人即使在无罪状态下也宁愿生活在社会中。可是,许多人在一起生活,除非其中有一个人被赋与权力来照管公共幸福,是不可能有社会生活的。许多个人作为个人来说,关心着种种不同的目的。一个人关心着一个目的。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在《政治学》的开头):“每逢多数人被导向一个目标时,总可以发现有一个人执掌权力,作出指示。”第二,如果有一个人比其余的人聪明和正直,那就不应当不让这种天赋为其余的人发挥作用; 正如《彼得前书》第四章中所说的:“各人要利用所得的恩赐彼此服事。” 所以奥古斯丁说(《天城论》,第十九篇,第十四章):“正直的人并不是由于统治欲的冲动而执掌政权的,而是因为他们有献计献策的义务”:又说

(第十五章),“这是自然体系所规定的,因为当初神就是按照这种方式创造了人。”根据这些理由,自然就可以得出结论来答复关于第一种统治形式的一切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