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具有一个目的的价值的意义(第二十一题,第四条)

一个人享有什么东西或为人如何,并不全部都负有政治义务;因此他的一切行动,对于政治社会来说,并不一定都被认为是值得赞扬或谴责的。但一个人的为人如何,以及他享有什么东西或能够有什么成就,都必须与上帝发生某种关系。所以人类的每一种行为:不论是好是坏,只要是由理性产生的,在上帝面前就是值得称赞的或谴责的。

与神的秩序和自然的秩序相比较的政治秩序(第七十二题,第四条) 在人的身上可以发现一个三重性的秩序。第一种是由理性的统治所产生

的秩序;只要我们的一切行动和经验都与理性的指导相符合,这种秩序就能

产生。第二种是从我们的一切行动和经验同那应当在各方面成为我们的指导原则的神法准则相比较时出现的。如果人确实是个离群独居的动物,这种双重的秩序也就够了,但因为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像《政治论》第一篇第二章所证明的那样,所以就应当有一个第三种的秩序,以规定人对其必须与之营共同生活的同伴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