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的范围(同上,第五条)

我们已经说过,凡是按命令行事的人,都受那依据正义的责任实行指挥的人的意志的支配,正如自然界的万物都被那根据自然必然性对它们发生作用的东西所推动一样⋯⋯同样地,一个臣民只能根据两种理由不必在任何事情上都服从他的上级的指挥。首先,依靠一个较高权力方面的命令。对于圣保罗的话语(《罗马人书》,第十三章,“抗拒的必自取刑罚”)所作的注释中说:“如果主管发出的命合同地方总督的命令相抵触,你是否应当执行?再说,如果地方总督的命令和皇帝的命令背道而驰,谁会不相信应当服从皇帝的命令而不服从地方总督的命令呢?所以,当皇帝的命令与上帝的命令有出入时,你就应当不顾前者而服从后者。”另一种情况可以允许那个臣民不必服从他的上级,那就是,如果后者对于他无权过问的事情发出命令的话。塞尼卡说(《论仁德》,第三篇,第二十章):“如果认为可以奴役整个的人,那是错误的;因为人的最好的部分能够不受奴役。肉体是一个奴隶,并且受一个主人的支配,但精神却是自由的。”因此,在那些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而只有对上帝才负有这种义务。固然,关于肉体的外在的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即使在这里,即在与肉体的本性有关的事情上,他除应对上帝服从外,并不一定要对人服从, 因为所有的人在天地间都是平等的。就维持肉体的存在和生儿育女而论,情况就是如此。所以在缔结婚姻或誓守贞操等问题上,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但是,在有关人类事务和行动的指挥问题上,一个臣民必须因其上级具有某种权威而服从他们:例如士兵在战争问题上服从他的将

官;奴隶在分派给他的任务方面服从他的主人;儿子关于家庭生活的纪律和管理方面服从他的父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