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仰有所不同财政治义务的有效程度(同上,第十条)

我们可以根据两种观点来考察这个问题〔异教徒是否可以对基督教徒行使统治权或主权〕。第一,当异教徒对基督教徒的支配权或统治权还没有确立的时候;而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会引起世人的愤慨,并使信教发生危险。也因为很容易发生这种情况:受别人管辖的人出于对那些地位比其优越的人的服从心理,可能在别人劝诱之下改变自己的主张并遵从他们的叮嘱,除非他们碰巧是道德非常高尚的人。与此同时,当异教徒知道了基督教徒的变节行为的时候,不免要轻视他们。所以使徒禁止基督教徒去向一个异教徒的士师请求裁判。同样地,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异教徒获得对基督教徒的统治权,也决不可以让异教徒担任的职位高于基督教徒。第二,我们必须考虑一下支配权或统治权已经确立的情况。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支配权和统治权是以人法为根据的;但基督教徒和异教徒的区别则由神法所规定。虽然如此,作为天赐之法的神法却并不废除以自然理性为基础的人法。所以,单从共本身考虑,基督徒与异教徒的区别并不使异教徒对基督徒的支配权和统治权归于无效。然而,这种享有统治权或支配权的权利是可以由教会通过它的高极神职人员理直气壮地用命令加以废除的;因为异教徒既然不信上帝,就理应丧失其支配那些已经成为神的儿子的基督徒的权力。但是事实上教会有时采取这种办法,有时又不采取这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