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犹太人的统治

——致布拉班女公爵

我已接到阁下的来信,并从信上充分理解到您是多么真诚地关怀着治理臣民,同时对我们修道会的弟兄们又怀有多么真擎的感情。我感谢上帝,因为他已使您的心受到感动而希望作出这样大的善事。的确,我觉得不大容易满足您要我就某些问题提出意见的请求:一部分是由于我讲学忙不过来,一部分是由于我本来希望您会向那些比我更内行的人请教。可是,如果我不在您感到棘手的时候给您帮助,聊以报答您的盛情厚谊千万一,这对我来说是很不合适的。所以我试图在下文答复您所提出的问题,但并不排斥任何更好的主张。

首先,阁下问起,“是否可以经常强制犹太人缴纳贡税,如果可以的话, 应该责成他们在何时缴纳?”对于这样一个用如此简括的话提出的问题,人们可以回答说,的确,像法律所宣布的那样,犹太人由于他们的罪过,无论在现今或过去都注定要永受奴役;因此,各国的君主可以把他们的所有物当作自己的财产;唯一的附带条件是,不要全部剥夺他们赖以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可是,因为我们在行动上必须保持公正,即使对那些被遣弃的人也是如此,免得基督的名字受到亵渎(使徒用自身的例子告诫我俩,不要得罪犹太人、异致徒或者基督教),所以比较正确的办法似乎就是:及时地实行法律所准许的措施,切忌征收不合过去惯例的强制公债;因为人们对于不习惯的事情总是更加耿耿于怀的。因此,根据这个意见,您可以按照您的前辈所规定的惯例强迫犹太人纳贡,如果没有其他重要的问题需要一并考虑的话。不过,从我所能够推测的情况来看,您对这个问题的种种怀疑似乎由于您要提出的这样一个疑问而加深了:即事实上贵国的犹太人所占有的财产,全部都是靠不正当的重利盘剥的办法得来的。您要问,剥夺他们的财产是否合法, 因为他们的财产既然是靠强取豪夺得来的,无论如何都应当退还才对。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可以这样回答:虽然犹太人没有权利保留他们用高利贷向别人勒索得来的金钱,您也没有权利把钱从犹太人那里收回之后留在自己手里;如果他们的财产是从您本人或您的前辈那里敲诈得来的,或许可以另当别论。倘使他们所占有的财产是从别人手里夺取的,那您就有责任把财产交还给那些理应从犹太人那里追回钱财的人们。所以,如果您能够确实找到重利盘剥的受害者,您就应当使物归原主。假如找不到的话,您就应当根据主教或其他正直人士的建议,把这种钱财作敬神之用;或者用于贵国的公盆方面,以济贫恤穷或为社会谋福利。您即使用强制手段勒令犹太人归还这种财物,也不算犯法,只要您经常遵守您前辈的惯例,并决定按上述方式使用钱财。

其次,您问我,既然犹太人的财产都是盘剥得来的,是否应当为了他们破坏法律而课以罚金。按照上述的方针,这个问题似乎可以这样回答:为了杜绝诈欺取财,课以罚金是完全应该的。并且我还认为,一个犹太人或其他任何高利贷者,应当比其他的坏人罚款更重,因为大家知道他们无权占有他们现今以罚款的形式被剥夺的金钱。除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其他的处罚, 免得他们认为退还了应归别人所有的钱财,就算是受到足够的惩处了。但是, 从高利贷者罚款所得的金钱不宜保留;如果钱完全是靠盘剥得来的,那就应当按照上面所说的办法支配。各国的君主也不该提出异议,说这种做法会使

他们丧失收入,因为他们本身是要对这种损失负责的。他们最好还是强迫犹太人靠工作谋生,像意大利有些地方所实行的那样,而不要让他们饱食终日, 无所事事,靠放高利贷发财致富。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才遭受损失。同样地, 并且也由于同一原因,如果君主们让他们的臣民靠诈欺和掠夺自肥,他们就会在收入上受到损失。那样的话,他们也同样必须退还自己由此而获得的任何收入。

第三,您问是否可以接受他们的一点礼物或纪念品,如果他们自动送来的话。这个问题似乎可以这样回答:接受这种礼物是完全可以的:不过最得体的办法是把从这方面收到的东西归还给它的正当的主人,或用于上面已经提到的那些用途之一——因为赠与人所占有的钱财不外乎是重利盘剥的收入。

第四,您问,如果从一个犹太人那里没收来的钱财超过应该归还给基督徒的数额,那么对于剩余的部分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显然可以从上面已经发表的意见中找到答案。这种剩余的部分也许是由两个根源产生的。那个犹太人除高利贷收入而外可能还有其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妨保留那个犹太人所放弃的东西,但始终应遵守上面提到的附带条件。如果剩余部分是除重利以外提供给犹太人的自愿赠送的礼物产生的,那么上面所说的办法也同样可以适用;其条件是,高利贷的收入已先行归还原主。另一方面,那些曾经受到重利盘剥的人可能现在不再在国土之内,不是已经死亡便是侨居外国。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归还。但如果不能确切查明应归还何人,那您就必须照上述的意见办理。

上文关于犹太人说的话,当然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卡奥尔的放债者或其他任何实行放高利贷的不良习惯的人们。

第五,关于您的执行吏和其他官吏,您问我是否可以拍卖他们的职位或向他们征收一笔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由他们以后从所任职务的收入项下取偿。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引起两种困难。第一种困难关系到卖官鬻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记牢使徒所说的话,即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但并非总是上策。既然您交给您的执行吏和其他官吏的职务只是民政职务,我觉得您拍卖这种职位并没有什么不对,只要经常注意把官职卖给那些确实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的人,而不是仅仅把官职交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为后者在官职到手之后会鱼肉您的臣民以收回他的损失。另一方面,卖官鬻爵并不是个贤明的办法。首先,最有资格担任这种职务的人往往很穷,买不起官职; 即使他们有钱,最合适的候选人也往往不想从事这种活动,或利用这种活动所提供的机会谋取利益。因此,往往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贵国的这种职位由既是野心勃勃又是贪得无厌的极坏分子充任,其进一步的结果是:他们很可能压迫您的臣民,不顾您的真正的利益。所以,据我看来,绝顶英明的办法是挑选善良和干练的人来为您效劳,如果他们不愿,甚至要强迫他们这样办。您和您的臣民从他们的勤奋和忠实方面所得的好处,将大大地超过您可能靠卖官鬻爵而获得的。这就是摩西的亲戚对他的劝告,那时这位亲戚说: “要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 派他们作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管理百姓,随时审判百姓。”

①其次还有从保证金的问题产生的第二个困难。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说,

① 见《出埃及记》,第十八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二节。——译者

如果官职的委任取决于这种保证金,那么毫无疑周,这样的协议就是高利贷式的;因为官职是靠贷金的力量而得到委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就会向他们提供犯罪的机会,而他们也会被迫辞去如此获得的职位。另一方面,如果您不受拘束地把官职给与他们,此后再接受一笔他们能在供职期间收回的贷款,这种做法就不会有什么罪恶了。

第六,您问是否可以向您的基督徒臣民征收贡品。在这个问题上,您必须记住,各国的君主是由上帝任命的,其目的不是要叫他们寻求私利,而是要叫他们繁荣公共的幸福。贪婪的君主受到《以西结书》(第二十二章)中所说的话的谴责:“其中的首领仿佛豺狼抓撕掠物,杀人流血,伤害人命, 要得不义之财。”在别的地方,有一位先知说②:“祸哉以色列的牧人,只知牧养自己。牧人岂不当牧养群羊吗?你们吃脂油,穿羊毛,宰肥壮的,却不牧养群羊。”由于这个缘故,君主被规定可以领取一笔年金,这笔年金足够适应他们的需要并使他们不再有何借口来掠夺他们的臣民。因此,根据神的命令,在同一个预言中说道:“王必得以色列一部分产业,做君王的不得再掠夺我的百姓。”然而,有时君王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资财来预防敌人的进攻或支应他们可以合理地担当的其他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们捐助必要的款项来促进公共利益,那是正当的。由于这个缘故,在某些国家就有君主向其臣民索取一定数额的献金的由来已久的惯例。如果这些献金并不太多,这样一种办法是可以实行而不致犯罪的。因为,像使徒保罗所说的那样, “谁也不会自己出钱去打仗。”所以,一个为祖国的利益而奋斗的君主,可以通过正常的课税形式,或者在没有这些形式存在或形式不具备的情况下, 通过个人的捐献,来利用社会的资源和向一般事业征收款项。当某种难以逆料的情况发生时,也可适用同样的结论,并且也有必要增加公共福利方面的开支,或者维持宫廷的体面,特别是在国库的收入和普通的税收不敷开支的时候;例如,当发生敌人进犯或其他相类的情况时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 君主可以向他们的公民征收普通税之外的特别税,因为这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然而,如果单纯由于贪财或由于挥霍无度而要强使公民缴纳例行的捐税之外的款项,那是决不允许的。所以约翰对前来向他请教的兵丁说(《路加福音》,第三章,第十四节):“不要从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君王的年金多少带有一点报酬的性质,他们应当永远满足于这种报酬。除了上面已经举出的几点理由以及为了公共的幸福起见,他们也不应当有更多的要求。

第七,您问我,如果您的大臣们向您的臣民所征收的金钱超过法律的规定,姑不论其收入是否落入您的手中,您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如果这种勒索得来的收入落到您的手里,您就应当在可能条件下把它们归还给原来出钱的人;如果不可能找到确凿无疑的物主,您就必须把钱用于某种宗教的目的或与全社会的幸福有关的方面。反之,如果收入没有到您的手里, 您就必须强迫您的官吏退还原款,免得他俩享受不义之财;即使受他们勒索之害的人无法查明,也应如此。事实上,您应当特别严惩这种不法行为,使别人具有戒心,不去学他们的榜样:因为像所罗门所说:“鞭打亵慢人,愚蒙人必长见识”(《箴言》,第十九章,第二十五节)。

这样,再来谈一谈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否应当强迫您国内的全部犹太

② 见《以西结书》,第三十四章,第二至三节。——译者

人佩带某种符号,以便同基督徒有所区别。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简单的, 并且是符合总会的决议的。在所有基督教国家的犹太人,无论男女,应经常身穿某种特殊服装,以与其他人等有别。总之,这是他们自己的法律强迫他们遵守的,因为按照他们的法律规定,他们应当穿着四角镶有边饰的斗篷, 以示与其他民族不同。

光辉而虏诚的夫人,这些就是我在这里对您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关于这些问题,我并不想强迫您接受我的意见,而是宁可劝您向其他一些对这类问题比我内行的人请教。祝王祚永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