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的责任(第四条,结尾)

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

它们就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正如《箴言》中所说的(第八章,第十五节):“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 法律就以下几点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合乎正义的:就它们的目的来说,即当它们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时;或者就它们的制订者来说,即当所制定的法律并不超出制订者的权力时;或者就其形式来说,即当它们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是按促进公共幸福的程度实行分配时。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则任何人的本身或其身外之物就都与社会有关;正如任何一个部分就其本身而言都属于整体一样。由于这个缘故,我们看到自然往往为了保全整体而牺牲一部分。根据这个原则,那些在分配义务时能注意适当比例的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并能使人内心感到满意;它们是正当的法律。

反之,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例如一个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臣民的沉重负担,无补于公共利益,而是旨在助长他自己的贪婪和虚荣。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订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因为,像圣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中所说的:“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因此,这种法律并不使人在良心上感到非遵守不可,除非偶然为了避免诽谤或纷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也许甚至不得不放弃他的种种权利,像圣马太所教导的

(《马太福音》,第五章,第四十至四十一节):“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 你就同他走二里;有人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

其次,法律可以由于与神的善性相抵触而成为非正义的:例如横暴的法律强迫人们崇拜偶像或作其他任何违反神法的行动。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服从;因为,在《使徒行传》中说(第五章,第二十九节):“顺从神而不顺从人,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