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法的必要性(第四条,结尾)

除自然法和人法以外,还必须有一项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这有四层理由。首先,因为人在关于最终目的的行动方面是受法律的支配的。所以, 如果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恰好和他的天然才能相称的目的,那么除自然法和由

此而产生的人所规定的法律之外,他就毋需获得任何理性方面的命令。可是, 因为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福社的目的,并且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超过了与人类天然才能相称的目标,因此他为了达到这个日的,就必须不但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接受神所赋与的法律的指导。第二,由于人类判断的不可靠,特别在偶然的、特殊的问题上是如此,因此各种各样的人对于人类的活动往往作出极不相同的判断;并且从这些判断产生不同的甚或相反的法律。所以,为了使人确凿无疑地知道他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就有必要让他的行动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因为大家知道神的法律是不可能发生错误的。第三,因为法律是就能够加以判断的事项制定的。但人的判断达不到隐蔽的内心动作,它只能涉及到显而易见的外表的活动。虽然如此,完美的德性却要求一个人在两类活动中都保持正直。人类的法律既不足以指挥和规定内心的动作,因而就有必要再加上一种神的法律。第四,因为像奥古斯丁所说的(《论自由意志》,第一篇),人类的法律既不能惩罚又甚至不能禁止一切恶行。这是因为,在力图防止一切恶行的时候,会使很多善行没有机会贯彻,从而也会妨碍很多有益于公共福利、因此为人类交性所不可或缺的事项,住它们不得实现。所以,为了不让任何罪恶不遭禁止和不受惩罚,那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