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法的效能(第九十六题) 它的通则(第一条,结尾)

任何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的东西必须与那个目的相称。法律的目的是公

共福利,因为,像伊西多尔所说的(《语源学》,第二篇,第十章),“法律的制钉不应当只是为了某种个别的利益,而是应当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着目点。”所以人法必须与公共福利有关。但公共福利是由许多不同的因素构成的。因此,无论就人就事,法律都必须考虑到这些不同的因素,并且还要注意到不同的时代。这是因为,政治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种规定不限于任何一个时期,而是应该继续对公民的以后若干代都发生效力,正如奥古斯丁在《天城论》(第二十二篇, 第六章)中所说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