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既然为封建领主对农奴的残酷剥削辩护,他当然就不能不极力拥

① 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巴克(E.Barker)的英译本,第一卷,第五、六、七章。

② 见他的《上帝之国》,《人人丛书》希利(J.Healer)的英译本,第十九卷,第十五章,第 252—253 页。

③ 见本书第 141—142 页。

① 见本书第 142 页。

② 如见于《路加福音》、《使徒行传》中的某些语句。

③ 是首先发生于保加利亚的一个具有反封建实质的异端运动。请参看莫基切夫编的《政治学说史(简明教程)》中译本,第 49 页。

④ 见本书第 142 页。

护封建主的统治和法律。在阿奎那的时代,由于政权已经从属于教权,二剑论时期政教对峙的观点已成过去,他的工作只是怎样把政权和教权安排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俾证明这个合理,那个也就自然合理。这一工作,阿奎那是做了,而且资产阶级学者一向认为他做得很出色。我们且先看:在国家论中,他是怎样把亚里土多德的学说①和神学理论强拉在一起的,其次再进而分析他的法律理论。

一在国家论方面,阿奎那采取了希腊政治思想中的国家起源观: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倚靠过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他模仿着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②

亚里士多德这一说法本来是和基督教义相抵触的,正如他的许多旁的主张和基督教义抵触一样。但是阿奎那却象他处理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主张一样,也用宗教的教义来解释亚里士多德这一说法。他说:上帝是人和人性的创造者,社会和国家既然是由于人性的需要,那么,上帝才是政治权威的究极创主。世俗的国家起源论就这样地予以神学化了。对于国家的目的,阿奎那也采取并且引伸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他把国家视为引导公民达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组织。这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什么是“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呢?阿奎那认为:除了“丰裕的经济条件”、“维持和平”和“保持私有制”之外,上帝还给人类一个更高的鸽的——即,与上帝同在天国享受永恒的快乐。对于这一点,世俗的统治者是无能为力的。这就必然引到教权高于政权的结论:即必须具有神权才能负起这个责任。谁有神权?本来只有上帝——耶稣基督。但基督把这项责任交给了僧侣,特别是他们的总代表罗马主教。所以,这逻辑是极清楚的:人间的国王必须隶属于罗马主教,前者对待后者应该象他对待基督本人一样。

有着上述来源和目的的国家,阿奎那认为人们是应该在其中安分地过着和平、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尽管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有着各个阶级和各个等级的不同,但这却无碍于人们各自实现其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因为人们必须了解:正如上帝创造宇宙万物原是有“高级”和“低级”之分而后者应该受制于前者一样,人类社会也有“上等人”和“下等人”之分,并且前者也应该统治后者。“犹如在一个人,灵魂是统治着肉体的,而在灵魂本身之内,冲动的和情欲的部分,则又受制于理性。”①肉体不服从灵魂是不可想像的,情欲不服从理性是要横决灭裂的。为了使国家不致陷于分崩离析,“下等人”服从“上等人”的统治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在这里,我们充分看到:阿奎那如何用他那“神的形式阶梯”的说法来论证当时社会中的封建阶梯。谁是“下等人”呢?是农民和其他体力劳动者。谁是“上等人”呢,自然是那些僧侣和世俗统治阶级了。

二法律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工具,因此,阿奎那也不能不注意法律。他用下述四种法律赅括了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一)神的成文法, 即《圣经》;(二)神的自然法,即“神的理性本身”:(三)人的自然法, 即“神的法律在人类理性中的反映”;(四)人的成文法,即“对自然法的

① 阿奎那是著名的用宗教学说解释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人,下面还要论及。

② 亚里土多德的原话是“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见上引《政治论》第一卷,第二章。

① 见阿奎那的《君主权力的性质和责任》,原见《论君主政治》,第一卷。引自考克尔《政治哲学选读》, 英文中,第 130 页。

确认”。我们知道,古希腊的思想家曾经把自然法视为一种“较高的法律”, 一部分希腊思想家用这一法律来批判现行法律。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也这样做过。自然法在他们都是最高的法律。可是,在阿奎那手里, 自然法的地位降低了:在它上面还有神的法律。这样,人的法律、亦即各个国家的成文法的权威也就更为低下了。就来源说,人的法律尽管是由国家公布的法律,然而推其本源,也自然不能不认为它最后是导源于神的法律了。

阿奎那把人的法律界定为:“法律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由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①当时实际的法律有实在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二种。实在法是根据自然法适应于某一特殊地点、环境,亦即某一特殊国家而特别制定的法律。万民法则是根据自然法而得出的一些普遍的结论。问题在于:无论实在法也好,万民法也好, 它们是不是“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呢?它们是否可以笼统地说是“理性的命令”呢?

就实在法而言,它包括的主要是一个国家中关于财产、债务、贡赋、服役、婚姻以及刑罚等问题。封建土地私有制在这种法律中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维持这种制度对于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们,显然是没有什么“福利”可言的,相反,却是他们的灾难。对于僧侣和世俗封建主们,维持这种制度倒是绝对有利的。这种法律可以说是他们的“理性”的“命令”,农奴们显然是不会具有这样的“理性”,发出这样的“命令”的。可见,所谓“共同福利” 是不符合事实的。就万民法来说,仅据阿奎那所承认的万民法的优点之一—

—奴隶制的确认,就可以看出:这种法律的基础也是建筑在当时各个国家的封建主的利益上面的。如果说这是受时代的限制不可能不有的现象和思想, 那么,为什么象上文所提到的、在阿奎那出生三个世纪以前的异端运动“博哥米尔派”会反对奴役,反对残酷的封建剥削呢?再向远些说,为什么在古希腊会有如安提丰(Antiph- on)①那种公开反对奴隶制的著作《论真理》② 出现呢?可见,阿奎那自是当时统治阶级的理论家,他的任务恰恰是在于掩盖国家和法律的阶级实质,他和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不同的,只在于他是用宗教的蒙昧主义而不是用世俗的理由来做掩盖的工具而已。他的目的无疑地也是为了巩固当时的统治机器,从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