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的从属于自然法(第二条,结尾)

圣奥古斯丁说(《论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如果法律是非

① 这个定义引自塞维尔的圣伊西多尔:《语源学》,第五篇,第四章。

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所以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但在人类事务中,当一伴事情能够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时,它才可以就是合乎正义的;并且,像我们所已经知道的那样,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由此可见,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

可是我们应当注意,任何法律可以通过两种方法由自然法产生出来。第一,作为从比较一般的原理得出的结论。第二,作为某些一般特征的规定。前者类似赖以从第一原理得出论证性结论的科学方法。第二种方法类似规定某种普通形式用于一项个别实例的艺术方法:例如,当一位建筑师从一所房屋的一般概念出发,接着进而设计某一所房屋的特殊图样时,就有这样的情形。所以,有些规定是作为正式的结论从自然法得出的;如“不得杀人”这一结论是从“不要害人”这一箴言而来。其他的结论也是作为个别事项的规定而得出的。所以自然法规定应对任何犯罪的人实施惩罚。但是,一个人应当给以某种处罚,乃是自然法的一项特殊的规定。

两种类型的起源都可以在人法中找到。不过,用第一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是不但由人法而且还由自然法所认可的:而用第二种方法得出的那些结论则只有人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