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一般都是由各国保险集团和大保险公司制定的,依此办理海上货物保险业务,各国法律对此一般都予以认可。这里只介绍我国的和英国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已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条款为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三个基本险别:

(i)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为:A.被保险货物在海上(包括同海上运输相联结的陆上运输中)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包括船舶、火车、汽车)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B. 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役、焚毁的意外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或由于发生浮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致的部分损失;

C. 在装卸或转运时整伴货物落入海中造成的损失;D.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E. 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或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舱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F. 对受损保险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额为限。

  1.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内容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内容,还对被保险货物在海、陆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 即包括一切附加险,但不包括战争、罢工等特殊附加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责任的起迄时间与地点采用“仓至仓”的规定,

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就开始;被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就告终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从海轮卸下后放在码头仓库,或海关仓库或露天存放,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规定最长期限为 60 天(从卸离海轮之日算起)。对此还有两点补充规定: (1)如果在上述 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运转到非保险 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于该项货物开始运转时终止;(2)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上述 60 天内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个仓库,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仓库时即告终止。

  1.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现行的《伦敦保险协会海上货物保险条款》(I.C. C)是 198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条款,它不再使用旧条款规定的平安险(F. R. A. )、水渍险(w. A.)和一切险(A. R. )三种基本险别,改称为 I. C. c. (A)、I.C. C. (B)、I.C. C. (C),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1. I.C. C.(A)。承保责任较广,它承保“除外责任”(Exclusions) 以外的一切风险。“除外责任”规定为四项:A.一般除外责任条款;B. 船舶不适航和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除外责任条款;C.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D.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1. I.C. C. (B)。它采用列明风险名称的方式规定的其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 保险标的物因下列事故损失和灭失: (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翻车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去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相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2.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 (1)共同海损的牺牲;

  1. 抛货或浪击而落入海中; (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4)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入海中或跌落而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1. I.C.C. (C).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I.C.C. (B)承保责任范围除去以下几种风险损失: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造成的被保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浪击而落海的损失;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货物在船舶、驳船装卸时落人海中或跌落而造成的任何整件的全损。

    2.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对承保责任起迄时间、地点的规定。这些规定称为“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s),规定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包括正常运输过程(ordinary churse of transit),直到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以先发生的为准)为终止:A. 货物已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它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B.货物在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者运到非目的地的任何其它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被保险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将其储存或进行分配和分派;C.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已满 60 天。此外, 1982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的新的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保留

了旧条款中的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例、不得减免承运人等责任条款、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合理措施条款,增加了可保利益条款、增值条款和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