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单据的规定

信用证内必须明确规定凭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各种单据。除非另有规定,受益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下列单据:

  1. 运输单据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货物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必须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运指定船只。联运提单、转船提单或简式提单都可接受。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银行不接受运输代理行开立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和受租船合同条款约束的提单、帆船装运的提单,以及表明货物装于甲板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规定需要联合运输单据或规定采取联合运输但未规定所需单据的形式及这项单据的开立人,银行应当对受益人所提出的联合运输单据予以接受。凡是盖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戳印,或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铁路或内河提单、托运单、发货单存根、邮包收据、邮寄凭证、航空托运单、航空运输单、航空收据、货车公司提单或其它类似单据,银行都可以作为正常单据进行处理。

  1. 保险单据受益人提供的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或签字,除非经信用证特别授权,银行不接受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单据注明保险最迟自装运日(寄发日联合运输的货物收受待运日)起生效,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的保险单据。保险单据采用的货币名称应同信用证一致。最低保险金额必须是有关货物的 CIF 价值。如果 CIF 价值无法从单据表面断定,银行可按照信用证项下支付金额与有关的商业发票金额两者之中取其较高者,作为最低保险金额。信用证必须说明需要投保的保险类别及必要的附加险类别。

  2. 商业发票受益人提交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货物名称、规格,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即使其它单据可以使用某些货物统称,商业发票中所使用的货物名称、规格,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相抵触。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必须是开证申请人。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其金额超过许可证金额的商业发票。

  3. 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有不同规定,货物一般允许分批装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分期装货,但实际装货时任何一期均未按期装运,那么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货物不能再出运。凡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装船日期或不同装货口岸,也不作分批装运论。

信用证的装运条件中使用“迅速”(Prompt)、“立即”(immedi-ateiy)、尽快(AsSoonasPossible)或类似词汇,是指通知银行对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遍知日起 30 天内装运。信用证的装运条件中使用的“于”、“约于”

(onorabout)或类似词汇,是指在规定日期的前后各 5 天(包括起讫日期在内)内装运)。

  1. 关于数量和金颁的规定 凡是使用“约”、“大约”或类似文字规定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增减各不超过 10%的限定。滁非信用证内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或者信用证内已经规定货物数量按照包

装单位或个体件数,在付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可以增减不超过 3%的限度。

  1. 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日一切信用证,不论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都必须规定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即使信用证已注明最迟装货日期,也是如此。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最迟装货日,而货运单据日期迟于这个日期的,银行不接受此货运单据。最迟装货日不得授用“到期日遇银行休假日顺延”的规定而延长。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卸日,而货运单据的日期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银行也不予接受。信用证除必须规定交单到期日外。还必须规定一个在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后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果没有此项限期的规定,银行当拒绝接受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 21 天以后提交的单据。

凡是使用“至”(to)、“止”(until)、“直至”(till)以及其它同义词规定交单付款、承兑或预付的到期日或最迟装货日,其期限应当包括到期日或最迟装货日当日。

  1. 关于可转让信用证事项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向付款或承兑银行或任何议付银行发出指示,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几个人(即第二受益人)受益。但是,只有经开证银行特别规定为“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而且只能转让一次。如果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办理分割转让,但分割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原金额。另外,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 前者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