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各国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
票据(Bill)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的用作流通和支付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称它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Credit Instrument )或流通票据(NegotiableInstrument)。
票据具有以下的性质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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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设权有价证券。即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票据持有人即可主张权利,取得财产——现金。同时,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离开证券就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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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金钱证券。票据给付的标的物是一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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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即票据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作成才有效, 法律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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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无因的债权证券。即当债权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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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流通证券。即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背书而自由转让与流通。为使票据顺利流通,受让人可以在不通知原债务人的情况下,取得证券的全部权利,并有权对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同时,“善意而付出了对价的受让人,其权利优于让与人,无论任何前手以任何事由向让与人进行抗辩,通常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6 . 它是一种返还证券。即持票人领取票面金额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
票据的上述性质与特点中最主要的是要式、无因而可流通。因此,票据具有货币的作用,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用于进行非现金结算和债务抵消,并能起到信用保证的作用。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票据早已被用来充当支付手段,进行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和国家间的债务抵消。在国际信贷中也常使用票据,例如用卖方信贷进口设备时,进口人可开出远期付款的本票,经进口方银行保证,到期时由进口人(出票人)偿还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