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说法规

为了课征关税,各国一般都制订了包括关税法、海关税则等关税法规。各国关税法规的原则、范围、具体内容以及立法的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1. 征税依据和标准 关税法一般都规定关税依据海关税则按从价、从量课征,或按混合税、选择税课征。从价税是以货物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比如,某国进口关税是按从价税 20%征收,其完税价格若为 1000 元,即征收关税 200 元。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或容量、长度、面积、体积、个数

等数量单位征收的关税,比如,每公吨煤炭征收关税 90 元。混合税是对同一

货物同时征收从价和从量双重关税,比如美国 1930 年关税法案规定,进口毛

线每磅价值不超过 1 美元者,除每磅征收从量税 0.4 美元外,另征收从价税15%。选择税是对同一货物在税则上列明从价、从量两种税率,而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征收。

  1.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出口货物与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货物。纳税人一般是收货人,或是提货单上应税未税的货物持有人, 以及出、入境旅客。

  2. 征税方法和程序 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为依据,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离岸价格为依据,均由海关审定。但美国一部分进口货物的关税以出口价格或国外价格为完税价格,即以进口货物在出口国主要市场批发出口价格或批发价格为完税价格,这种价格和国外价格一般都较高岸价格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则以离岸价格为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3. 关税的减免和退补 各国的关税法一般都有减兔和退补关税的规定。关税的减免是为执行本国的关税政策,是促进某些短缺物资进口,吸引国外投

资,以及促进出口的重要手段。关税的退补是指对误征、溢征的退税和少征、漏征的补税。有些国家还规定,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对进口原料所征收的关税可予以退还。

  1. 保税 各国的关税法通常也对保税作出规定,但对保税范围的大小规定不一。所谓保税(Bonded),是对在法令所限定的地区内或限定的运输工具上存放的进口货物、原料,以及将这些货物、原料加工成成品出口,免纳关税。保税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保税货物的场所。保税货物有两种,一种是储存的进口货物,这种货物经过简单改装、装配以后在保税期内再装运出口,如不出口,则应完税进口;另一种是储存的加工原料,在保税期内将它制成成品出口。

  2. 保税工厂。保税工厂是在海关直接监管下,或在出具证明、提供担保的保税授信机构管理下,将进口原料加工成产品然后出口的工厂。保税工厂的厂区为免税区,原料和成品非经核准不得出入。

  3. 保税货车或保税集装箱。凡是装运保税货物的载货车或集装箱,经向海关申请,缴纳保证金,由海关核准登记后,即为保税货车或保税集装箱。

这种载货工具在装运保税货物时,一般要由海关加封。

  1.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在划定的专营出口加工地区的范围内所设立的工厂,其用于出口加工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物料等,一律免征关税。工厂的加工产品必须直接外销,经过核准转为内销的要征收进口税。出口加工区为保税区。

  2. 自由港区。自由港区是经指定为不适用关税法的港口或港口的某个地区,它实际上是一个无关税区域。在此港口或地区之内为自由贸易区,允许货物自由储放、消费、加工、制造、运出和运入,不必通过海关缴纳关税。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是规定进出口货物分类及应税货物、免税货物与课税货物标准的系统分类表。它是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各国关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税则一般包括税号、货物名称和税率三个部分。

税则中的货物一般以类(Section)、章(Chapter)、项(Heading)、目(Item)区分、归类。货物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不同类别的货物税率不同。因此,对货物如何进行分类,关系到课税的多少。目前, 除美国、加拿大等国外,许多国家采用《关税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

《关税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是一个系统的商品分类体系,它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按照系统分类顺序编排的税目,即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其加工程度与用途,将国际贸易中所有的商品分为 21 类、99 章、1011 项税目,再将每项税目编一个四位数字的税目号,前两位数字是税目的章号, 后两位数字是本章号内的顺序号,比如,税目 42.01,表示此税目为第 42 章第一号,即皮革制品章内第一项税目:鞍具、挽具。

第二部分是分类注释(Section Notes)或章注释(Chapter Notes),这一部分的注释与第一部分的税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为法定注释(kgal Notes),注释对有关税目的商品范围与界限作了精确的说明。第三部分是分类目录的释类规则(Rules for lnter pretation of the NomenClature), 规则使所有商品,包括非完整品、未制成品、混合品、组合品、可拆卸的商品等,都在分类目录中确定一项最适当的税目。因为分类目录不可能把所有商品都一一列举出来,而税目一般是按照类别描述的商品,因此,又有根据释类规则,才能确定某种具体商品归属在某项税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