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I Trcatment)是指缔约国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按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缔约国间相互给予的国民待遇是互惠的,

不损害国家主权、独立与安全的,且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国民待遇一般只适用于外国自然人与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涓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过境运输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商标注册、著作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方面。本国人所享有的其它许多权利,如沿海与内河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的权利等,通常都不给予外国人。根据当前国际条约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一般的只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发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以及民事诉讼权等方面,给予外国自然人与法人以国民待遇。有些国际贸易条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二者任择其一。国民待遇条款一般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规定,但在某些国际公约中,也规定了缔约国间相互给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