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Trade—GATT)是1947 年由美、英、法等 23 个国家于日内瓦签订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后陆续

有许多国家与地区参加。到 1985 年为止,参加协定的共有 121 个会员国和会员地区。总协定原拟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但由于缔约国问矛盾重重,未能成功。现在,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缔约国大会,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大会闭会期间,其经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从 1947 年以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经过多次修改与补充。现在的协定

共 38 条(原为 40 条),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还附有若干附件,第一

部分包括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了缔约国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

件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 3 条到第 23 条,规定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出口进口津贴等促进贸易的措施,规定了缔约国间进行贸易所适用的无歧视待遇原则及其例外等;第三部分从第 24 条到第 35 条,规定了协定的接受、生效、登记、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等;第四部分从第 36 条到第 38 条,是有关发展中国家贸易与发展问题的规定。附件主要是对关税特惠区域、关税同盟的例外规定和对某些条文的解释和说明。

这个协定从签订以来,会员国和会员地区之间进行了多次谈判,谈判主要涉及相互减低进口关税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1979 年 12 月,会员国对大部分主要问题取得了协调,在日内瓦签订了修改后的协定。协定规定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的 8 年内,会员国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 1/3,同时对各国实行的一些具有限制进口作用的非关税措施加以统一,并制定了包括关税估价、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出口补贴和抵消性关税等在内的若干准则。此外,还协议取消民用飞机和零件的一切关税,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缔结国际肉类贸易和乳制品贸易协定等,会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对上述协议并不满意, 因为它仍然没有触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所谓”保护条款”和“配额限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