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卖法

买卖法是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其功用是调整货物买卖双方的关系。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用以确定货物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买卖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买卖法。由于各国买卖法主要是为调整国内货物买卖关系而制定的,这样就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国的贸易惯例与法律制度不一,对国际货物买卖也带来一定的障碍。为适应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势在必行。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制定,始于 1930 年,经过多次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后完成了修订工作,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lnternationalsaleOfGoods

)。1980 年 4 月 10 日,有 62 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出席的维也纳外交会议正式通过了这个公约。我国政府派正式代表参加了这次国际会议,并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但由于它适应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趋向,并经过较长时期的反复修改,因而能够不同程度地反映各种法律制度和贸易习惯,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约国都没有营业地点,双方可以协议受公约的约束。(3)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行为: 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拍卖、根据法律或法令强制出卖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船舶、飞机、电力和劳务等。(4)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合同、合同条款和惯例的效力以及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5)公约对缔约国公民或企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声明不适用公约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当双方当事人已选择适用公约而与本国法冲突时,应以公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