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定义、开证行的责任以及对付款、承兑银行 和预付银行的规定。

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给受益人(或由受益人指定的其他人)的文书。信用证一般由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方(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由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向出口方(受益人) 议付(审核单据、垫付货款;包括支付、承兑、议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可见,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或运输合同是不同性质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买卖合同为根据,但开证行与买卖合同无关,它是另外一项约定,不受买卖合同的任何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所凭借的是信用证, 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买卖合同和货物。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必须合理而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从表面上确定它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项下被授权付款或承兑的银行,必须在信用证内明确规定。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既可在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也可规定为由任何银行自由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