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各国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一般都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的检验与监督,以保证本国出口商品的质量,加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并限制低劣商品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进口。

近年来,不少国家通过颁布多种法令与条例,对商品的品质检验、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输入美国的肉类和肉类食品,要受美国农业部公布的检验防疫条例的管制,未经动植物卫生检查处

检验,海关一律不准放行。一切输入美国的食物,都必须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及 有关的标签法的规定。这些法令对食物的品质、包装与标签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所有输往美国的食物,必须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配制和包装,不能含有对健康有害的任何天然的或人工加入的物质;容器必须不含任何毒素和有害物质;食物中所加的颜料,只能是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确认对安全无碍的颜料;食物中的杀虫药剂残留,不得超过环境保护处规定而由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执行的标准;食物的标签要放置在显著位置,不可虚设成使人误解,必须用英文标明规定,标明的事项,包括厂商、包装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商品的名称、净重、原料成分等,并规定,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都不准进口,或由海关销毁,或按规定限期运离美国。美国政府还规定输入美国的羊毛制品、易燃织物、裘皮制品、纺织品必须符合《羊毛产品标签法》(1939 年制订)、《易燃织物法》(1967 年修订),《裘皮制品标签法》和《纺织品鉴定法》(1969 年修订)的规定。7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对食品检验农药残留量规定了标准,对日用陶瓷的铅、镐溶出量也规定一定标准,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总之,商品检验制度越来越严格是国际贸易的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