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的地交货类

“目的地交货”这一贸易术语,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进口国家的港口或内地完成其交货任务。这类贸易术语有:“目的港船上交货”(Exship⋯NanledportofDestination,EXS)、“目的港码头交货, 关税已付”(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DutyPaid)、“完税后(进口 国 目 的 地 指 定 地 点 ) 交 货 ” ( Delivered ⋯ NamedplaceofDestimationinthecountryofimportation,Dutypaid)等。

采用这类贸易术语,意指卖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目的地实际付给买方,买卖双方承担的手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在约定的目的地交货为界。这类贸易术语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也属实际交货性质。采用这类交货方式,卖方的责任较大,卖方需要在买方国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缴付税捐费用等,尤其是采用“完税后(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交货时间更难掌握,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使用。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年版》的规定及评注,现将几种有代表性的和新补充的贸易术语分别介绍如下。

  1. 工厂交货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供应货物,提供有关凭证;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或者这种货物通常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下;以便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 (3)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与费用,直至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置于买方控制下为止; (4)根据买方请求,并在买方负担风险与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国家或交货地国家签发而为货物出口、进口或从第三国过镜所必需的各种凭证、买方的义务: (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时受领货物,并依照合同规定付给货款; (2)自货物移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出口捐税、出口证件费用等。

工厂交货的主要特点是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指定的交货地点把货物和有关凭证交给买方,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需按时接收货物, 支付货款,负担收货后的上切费用和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与各项事宜。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地从货物交接完毕时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国际上常把这种交货方式称为实际交货。从买卖双方所负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来说, 这种交货方式,卖方的义务最小,而买方的义务最大。

  1.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Nanwd port of shipment1)

卖方的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 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般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4)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

买方的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 (2)担负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的基本特点是: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货物趁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包括领取出口许可证、提供通常的清洁提单或有关货物出口的其它证件,缴纳出口所需的各种捐税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租船订舱的运费、缺货费、货物进口所需的单证费用和缴纳的各种进口捐税与费用,由买方负担。但是《通则》对装货费用究竟由哪一方负担的问题,规定得十分含糊。为此, 1990 年版中作了以下评注。装货费用的处理,可能有三种情况:以班轮运输时,由于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而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所以,装卸费由买方负担;租船运输时,因船方不负责装卸,则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按照装运港口惯例,装卸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1.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P⋯⋯[Named port ofDestimation])

卖方的义务:(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2) 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征件;(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的义务: (1)负担货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交货条件的基本特点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同时必须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这样,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应接受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在约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这就是通常说的“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大多数国家的法官把这种交货方式视为“单据买卖”或象征性交货。在这种交货条件下,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就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买方可根据提单或保险单向承运人或保险人要求赔偿。货物到目的地后,买方仍有权检验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有权拒收货物,追回已付货款。

  1. 目的港船上交货(Ex snip)

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供应货物,提交有关凭证;(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有效地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以便买方用适合的工具将货物从船上卸下;(3)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与费用,直至按照上款规定将货物有效地置于买方控制下为止; (4)自费无迟延地将运货船只预计到达的日期通知买方,及时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和

其它有关凭证;(5)根据实方妄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与领事发票,其费用由实方负担(参阅下述实方的义务第 3 项);(6)根据买方要求,协助买方取得由装船地国家或在原产地国家签发的,将货物输入目的地国家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凭证,其费用与风险由买方负担。

买方的义务:(1)当货物旦经按照卖方的义务第 2 项规定,置于实方控制之下时,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卖方付清货款;(2)自货物有效地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与费用;(3)负担因领取卖方义务中(5)

(6)两项所指凭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4)自负风险与费用,领取卸载进口货物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其它凭证; (5)负担一切进口海关费用,包括关税、验关贸及其它捐税。

“目的港船上交货”属于目的地交货一类的贸易术语,其基本特点是: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目的港船上把货物有效地交给买方控制,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在此时此地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这种交货条件下,卖方的交货是实际交货,不能用提交装运单据代替交付实物,买方也没有凭卖方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的义务,只有在受领货物时,才按合同规定付给货款;(2)由于必须在目的港交货,卖方就需租船订舱和自行将货物投保,负担运输风险。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一旦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原因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由卖方负担。

  1. 向承运人交货(FRC⋯⋯Named point)

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与有关凭证; (2)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朋限内,在指定地点采取已经明确约定的交货方式或者按该地习惯方式,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掌管。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交货地点,而有几处可供交货用的地点,卖方可在交货地区选择最合适于交货目的的某个地点;(3)自负风险与费用,领取货物出口证或由政府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其它凭证。(4)除下述买方的义务中另有规定的以外,支付货物出口所需支付的各项税款与费用;(5)除下述买方的义务第 5 项中另有规定的以外,负担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通过电信途径,及时将货物的交付情况通知买方; (7)如果发生买方的义务第 5 项所述情况,应通过电信途径立即通知对方; (8)如果行业习惯已有规定,应当自费向买方提供上列第 2 项规定的通常交货单证和其它凭证;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按照买方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费用由买方负担; (10)根据买方要求,协助买方取得装货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为将货物输入目的地国家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单证,其风险和费用(包括领事签证费、原产地证明费等)由买方承担。

买方的义务:(1)及时将指定的承运人与货物交付时间通知卖方;(2) 负担自交货时起应付的一切费用,但卖方的义务第 4 项规定的除外; (3) 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4)自交货时起,负担货物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5)负担因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指定承运人或所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领受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承担货物从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日起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开存放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为限); (6)负担为取得卖方的义务第 11 项所述单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向承运人交货”是一种很常用的交货方式,有必要对下列几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关于“指定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于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货物所达某一地点(这一地点常称为关键地点;如采用“船上交货[FOB]”时,船舷就是关键地点)为根据的,因此,在采用向承运人交货时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某一尽量合适的交货地点是重要的。在多数情况下,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所拥有或使用的货物交接地点是恰当的地点。

第二,关于出口许可证。“向承运人交货”这一交货条件,包含着卖方不仅提供允许出口的货物,而且应自负领取出口许可证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关于买方的风险与费用。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承运人掌管以后, 买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各种意外费用和风险;不论货物发生何种风险,买方均需向卖方支付货款,但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如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坏)除外。

第四,关于货物的运输。根据“向承运人交货”这一贸易术语的规定, 虽然交货以后的运输由买方负责,但是实际上货物运往目的港的有关事宜往往由卖方代为安排。这种由卖方代买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的做法,被称为“卖方对买方提供额外服务”。

  1.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CIF paid to⋯⋯)

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 (2)自费由通常航路以惯用方式将货物发运至目的地约定地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习惯上无须约定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合适于交货的地点; (3)除以下买方的义务第 3 项中另有规定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单位掌管之时为止;(4)通过电信途径,及时地将货物已经交给承运单位掌管的情况通知买方;(5)提供货物的习惯包装; (6)支付因装载货物或将货物交给承运单位掌管所必需的各项检验费用,诸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等)行(7) 除另有习惯或规定外,自费向买方提供惯用的运输单据;(8)自负风险与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货物出口所必需的由政府签发的其它证件;支付货物在发运国应付的费用和税款,包括各种出口税及货物装运的各种手续与费用;(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其费用由买方负担;(10)根据买方要求,协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将货物输入目的地国家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单证,其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

买方的义务, (1)在交货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收取货物,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负担除去运费和运输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为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费用。上述费用如果已包括在运费之内,或者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讫,则除外;(2)根据卖方的义务第 3 项规定,承担货物从交给第一承运人掌管之时起的一切风险。 (3)如果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交货目的地并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买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切货物风险

(通常以货物业已清楚地分开存放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为限); (4)负担为取得卖方的义务第 10 项所列单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旬括领事签证费和原产地证书费。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这种交货方式也是常用的 现就有关保险问题作进一步说明。采用这一交货方式,当 货物交给 第一承运人之时,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所以,买方主要依靠运输条款取得

保障、买方固然也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以及对于可追偿金额的限制,这种权利通常无多大意义。因此, 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买方通常转向保险人索赔。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额一般为货值加 10%。在“成本加保俭费加运费”(CIF)贸易术语项下,保险的范围是以限制卖方最低责任的原则为基础的,卖方应以“单独海损不保”为条件投保,但“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贸易术语下,对于保险的要求则略有不同。